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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谁提出来的?
不知是谁提出来的,只知是商鞅留下的千古流芳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典故《礼记.曲礼上》记载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我国奴隶社会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体现。奴隶制的刑法是公开的不平等,大夫和庶人在刑法上的待遇是各不相同的,这就成为奴隶社会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政治的历史舞台,其政治代表为李悝、申不害、商鞅、慎到、韩非等人,在反对奴隶社会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同时,提出符合地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依据法家的主张:“绳不绕曲,法不阿贵”,违法犯罪,一律绳之以法。商鞅佐秦孝公变法时,太子的师傅公孙虔为阻止商鞅变法,唆使太子违法,商鞅以太子系国之储君,不能加刑,遂刑其师傅公孙虔,劓其鼻。这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谚语的由来。
分析:仅就法律而言,古代是从不承认“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从史籍的记载来看,王子犯普通的罪行和平民同样按照法律处罚的事例也实在是太少有了。
敢于明显和法律对着干的俗谚是很少会被记录在小说、戏曲里的。如果仔细查阅古代的小说、戏曲材料,就会发现在明朝以后的文艺作品中,“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才成为常见的俗谚。
给现代观众留下深刻印象的《秦香莲》、《铡美案》等包公戏实际上是在将近20世纪时才出现的剧目,里面宣传的法律观念实际和故事所描绘的宋代社会差别很大。元代杂剧里的包公戏,如《遭盆吊没兴小孙屠》、《林招得三负心》、《包待制三勘蝴蝶梦》、《包龙图智勘后庭花》、《包待制智勘灰阑记》、《包待制陈州粜米》、《包待制断叮叮当当盆儿鬼》、《包待制智赚生金阁》、《神奴儿大闹开封府》等等,都是把包公描绘成一个能够侦破疑案的大侦探。和权贵斗争、执法如山的故事仅有《包待制智斩鲁斋郎》,这部戏的台词里引了一句“王法无亲”的俗谚,说的是法律不可偏私包庇,和“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意思有所不同。
在明代小说里很难找到“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句俗谚,而清代的戏曲小说中“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俗谚就很常见。比如讲宋太祖赵匡胤故事的《飞龙全传》第二回、讲元末轮回报应故事的《灯草和尚》第四回、讲本朝爱情故事的《比目鱼》第八回(写做“皇亲犯法,庶民同罪”。但在清初剧作家李渔所写的该书原作《连城璧》第一卷“谭楚玉戏里传情 刘藐姑曲终死节”里并无此语)等都引了这条俗谚。
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打一成语疯狂看图
在我国历史上的儒家以及道家学说中,强调的都是自我约束,但是忽略掉了人性的弱点,那就是人的自觉性是非常不稳定的。所以当社会的秩序与人自私的本性发生碰撞的时候,就需要法律来约束。而在我国古代早就已经出现了法律,但是在古代权力至上的社会中,很多达官贵族的子弟犯了法却可以逍遥法外。那么是谁最早提出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而在我国古代最早提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人是韩非。韩非将之前的法家思想进行了总结,认为国家想要强盛,那么就需要君主善用权术,臣子就必须遵从法律,因此他主张君主要依法治国,并且特别强调使用“严刑”“重刑”来让臣子臣服。
韩非在战国时期,第一次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也就是后人所说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一观念是非常难得的。可以说这在封建社会中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尤其是在当时的封建统治者,提倡的都是儒家的仁、义、礼、智、信来对百姓进行教化,可是忽略掉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更需要法律的支持和维护。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家学教徒中的韩非就提出了这一想法,并且还成为了“帝王之学”的创始人。
所以韩非这样的人物在古代是非常有智慧和勇气的,因为他能在封建社会这样的牢笼下,主张这样的思想是非常不容易的。
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不是法家的思想?
准确来说,不是王子犯法不一定与庶民同罪,而是王子犯法一定不与庶民同罪。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典故出于《史记·商君列传》。事实上,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更多的是民间美好愿望的表现而已。
中国封建社会从来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对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从来都不是平等保护。不说具体执行,只说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人犯罪就是实施不同的处理的。
中国古代有八议制度,明确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
“八议"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唐朝法律规定,上述八种人犯了死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先禀报皇帝,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然后交皇帝决定批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议,照惯例减一等处理。但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此外,封建社会是典型的等级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必然体现着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为了地主阶级的统治,对待不同社会地位的犯罪现象打击的手段是不一样的,也就是同罪不同罚。在封建社会与晚辈谋杀长辈,妻子谋杀丈夫与丈夫谋杀妻子,主人谋杀奴仆与奴仆谋杀主人,处罚的轻重完全不一样。
以唐律为例。唐律中对谋杀父母等尊长规定极其严厉,如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不区分谋、伤、已杀,只要有谋就一律处斩。卑幼谋杀尊长罪较一般谋杀罪处罚加重,而且亲等越近处罚越重,而尊长谋杀卑幼罪较一般谋杀罪处罚减轻,而且亲等越近处罚越轻。
夫妻之间的律文:第三百二十五条:“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杀妻,仍为不睦)。过失杀者,各勿论。”三百二十六条:“诸妻殴夫,死者,斩。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若妾犯妻者,与夫同,杀者,各斩。”
封建社会夫尊妻卑,妻尊妾卑,从这两条可以看出,尊杀卑以凡人论(按一般情况),过失而杀的话勿论(不追究),而卑杀尊则斩,即使是过失也要减二等处罚,比一般主体杀人罪处罚的重,可见主体的相对地位不同,所受惩罚也不相同,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
奴仆谋杀主人:“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而主人谋杀奴仆“第三百二十二条: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由上足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从来都不存在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至于新中国,在法律上,已经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于实践中,出现的不同人犯法不同处罚的问题则是法律实际执行的问题。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同人犯法不同处罚是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
四、在我国古代是谁最早提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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