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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份合同对“超过约定时间不予以答复,就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我认为也应当按司法解释处理。全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如何认定的复函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已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这条规定对制止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为了更好的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这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三、“收到工程结算文件须在28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认可,一方要...
1、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上述文件中,前两个文件就逾期不答复竣工结算报告的,直接视同发包人认可,这与最后一个文件规定只有在存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逾期不答复竣工结算报告才视同发包人认可是有抵触的。性质上前两个文件属于规章,最后一个文件属于司法解释,在效力层次上司法解释出于更高地位。因此,如果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很难直接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
2、如果合同中果真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你可以依照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33条要求发包方支付利息,当然也可以起诉要求结算并赔偿损失。
四、承包人单方作出的结算报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结算依据求解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对于承包人请求判令发包人按照其报送的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是否支持,重庆省高院形成两种观点。二、正方观点: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应支持该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常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虽然通用条款是格式化条款,但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排除通用条款中的一些内容,则通用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当让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一、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规定,含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报告的意思。因为本条规定发包人从第29天起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承担利息的前提是工程款已经确定,也就是说,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结算依据。第二、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80页“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有专门条款规定了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只要出现了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结算依据就随之产生。按照格式文本中通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承担支付同期贷款的利息。”三、反方观点:不能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不予支持该请求。第一、从《解释》第20条的规定来看,强调当事人必须要有明确的约定。如果专有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则不能适用《解释》第20条。第二、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规定不明确,不符合《解释》第20条“明确约定”的条件。该通用条款仅规定发包人从第29天起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报告。对于发包人故意拖延不予结算的行为,通用条款苛加其从第29天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责任,并不等同于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能将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相反,对于工程款应当允许当事人争执,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提交鉴定机构鉴定,或仲裁,或诉讼。第三、建设部《计价管理办法》只是部颁规章,不宜作为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依据。第四、如果认为该通用条款符合《解释》第20条规定,可能出现承包人利用发包人不具备专业知识虚报夸大工程款数额的情况,由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相关知识不熟悉,可能在收到竣工解释资料后一定期限内没答复,承包人依据该解释第20条请求给予工程款,其非法目的和非法利益就能得以实现。四、最高院答复((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答复如下: 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君视臣如土芥,臣视君为寇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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