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宋代哲学家王阳明《别诸生》中的两句诗。
那些平常说的大道理,就在(不离)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就在他们与身俱来(先天)的行为习惯里。
出自明代大儒王阳明《别诸生》诗前四句:“绵绵圣学已千年,两字良知是口传。欲识浑沦无斧凿,须从规矩出方圆。”规矩,从来就不是目的;规矩只是工具,礼法是其内容,赏罚是其手段,方圆才是它的目的所在。所谓方圆,就是依照一定的规矩,公平公正、规范合理、持久高效地做事(包括行政)。方圆是规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能“出方圆”的规矩,是一种迟早要废弃的工具;不能“行方圆”的人——特别是官员,终久会领教硬规矩的刚性。人心中的这种宝贵的自觉意识,王阳明先生称之为“良知”。
凡事都有规矩,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既是规范、法则,也是标准、尺度。做人有行为规范,做事有游戏规则。 传统文化意义上的规矩,主要体现在“礼”与“法”两个方面。礼者,履也,礼仪三百,威仪三千,文绉绉地,是软规矩。法者,刑也,人心似铁,官法如炉,威赫赫地,是硬规矩。礼无不敬,法无不肃。礼的核心是敬——敬重,敬畏,表现于对万物的尊重;法的核心是肃——肃然,肃杀,表现于对法律的戒惧。有道是,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换言之,礼与法的价值实现,以是否“犯法”为疆界,它是一个是否对当事者及其亲属乃至社会构成伤害,以及是否造成耗费公共资源、增加执法成本,从而涉及伦理、文化、政治、经济等社会多方面的大问题。谚云,礼从俗,事从官。“俗”指风俗习惯,是礼的范畴,是长期以来家风民俗耳濡目染、文化熏陶润物无声而形成的软规矩;“官”指政事官法,是法的范畴,是为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生命财产、打击犯罪活动而制定的硬规矩。故曰:礼制君子,法制小人。
不管是软规矩,还是硬规矩,其目的在于规范;规范之手段,在于赏罚;赏罚之本,在于劝善惩恶。但正如 《尚书·大禹谟》有言:“刑期于无刑。”意谓用刑的目的,是为了将来不再用刑。这是先哲们的一种伟大而悲悯的情怀。同理,立规矩也是为了培养人们守规矩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