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要弄明白什么是占有继承,首先要搞清楚“占有“的法律定义。占有是区别于所有权的一种对标的物的控制状态。占有不属于物权或者任何一种权利,但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事实状态,房屋主人对房子的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甚至小偷对脏物的占有均受法律保护。搞清楚了”占有“的法律定义,什么是占有继承,答案就出来了。对占有的物权在民法的范畴内享有继承权,但刑法却不承认这种继承权。这就是占有继承。举个例子:某位独居老人突发脑溢血去世,他唯一的儿子远在国外,但他的儿子仍然占有放在老人房屋中的珠宝首饰和全套红木家具。由于老人是突发脑溢血去世的,因此来不及对身后事做出安排或者交待。在这种情况下,儿子就对存放在老人房屋中的珠宝首饰和全套红木家具,连同整套房子,一并享有继承权。而小偷偷了人家一大包钱,拿回家打开包数数,居然有10万元。此时,这10万元客观上已经属于小偷占有,小偷也有义务保管好这包钱,却无权让子女继承这包钱的所有权,归案后必须将这10万元钱交给警方。我国民法上是承认占有继承的。承认占有继承,更利于物尽其用,更利于效率。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把非法占有的财产”合法“地转移给子女或者其他继承人。谢谢阅读!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扩展资料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现代民法上,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这种立法趋势反映到理论研究上即是学者越来越注重对用益物权的研究,然而,对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则有不同的阐述。
参考资料用益物权_百度百科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源于罗马法。按罗马法理论,自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一切物权均可纳入他物权范畴。他物权一般不包括处分的权利。因为只有享有所有权的人,才能合法行使处分权。他物权往往不能排他享有。
常见的他物权有:地役权、地上权、典权等等,此外,除了这些用益物权以外,所有的担保物权也是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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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的特征
1、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这是他物权与自物权的最本质区别。他物权不能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设定,因为自己所有之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支配权,勿需也不能为自己设定他物权。离开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权无从设定。
2、他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而又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派生之权,并非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它是根据对所有权所设定的债权而形成的,而且来源于所有权,因而将所有权称之为母权,而将他物权称之为子权。
3、他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不受任何限制。他物权则属于限制物权。他物权的受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他物权受所有权的限制。二是,他物权也限制所有权的行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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