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国时以申不害为代表的学派。主张循名责实,慎赏明罚。后人称为“刑名之学”,亦省作“刑名”。韩非子亦尚“刑名”。 2。刑罚的名称。 3。刑律。 4。引申为刑事案件。 5。即刑名师爷。[judicial (assistant)] 古代官署中负责处理刑事判牍的幕僚。俗称刑名师爷,亦称“刑席”。 6。 [law (esp。 criminal law)]∶古时指刑律 刑名之学 7。 [name of penalty]∶刑罚的名称,如死刑、徒刑等
刑名指战国时以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主张循名责实,慎赏明罚。后人称为“刑名之学”,亦省作“刑名”。
韩非子也崇尚“刑名”。韩非把名辩学与法治紧密地结合起来,并使名辩学成为他建立和论证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工具。我们把韩非的名辩学思想称为刑名学说、韩非的刑名学说主要包括他的“综核名实”的刑名思想和矛盾学说等。
形、名是中国名辩学的基本概念。名一般指名称,也可以指语词或概念;形一般指事实,古代形和刑通用,也就是与名对应的实。
值得提出的是,韩非的刑名思想中的“名”有时指自然事物的名称,更多的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名分、法律条文中的名称等。与此相应,韩非用“刑”代替实,有时指自然事物,更多的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实际官位、法律事件等。
扩展资料
首先,在一般名实关系的问题上,他主张实为第一性,名为第二性,名的正或倚取决于物的定或徙。
其次,韩非认为制定正确的名是治国的首要之事。再次,韩非提出了参验原则。韩非明确指出,应当根据名和实是否一致,来判定一个人的言论是非;需要通过比较和验证,来判定一个人的言论是否正确。
最后,韩非对有名无实、不合参验、不当名等“名不称实”的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提出了避免或纠正“名不称实”现象的办法和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名
从前颛顼(zhuān xū 专须)统治天下时,任命南正重掌管天文,北正黎掌管地理。唐虞之际,又让重、黎的后代继续掌管天文、地理,直到夏商时期,所以,重黎氏世代掌管天文地理。周朝时候,程林休甫就是他们的后裔。当周宣王时,重黎氏因失去官守而成为司马氏。司马氏世代掌管周史。周惠王和周襄王统治时期,司马迁离开周都,到了晋国。后来,晋国中军元帅随会逃奔秦国,司马氏也迁居少梁。
自从司马氏离周到晋之后,族人分散各地,有的在卫国,有的在赵国,有的在秦国。在卫国的,做了中山国的相。在赵国的,以传授剑术理论而显扬于世,蒯聩(kuǎi kuì
循名责实:按着名称或名义去寻找实际内容,使得名实相符。近义词是“实事求是”。
慎赏明罚:有功有过就要给出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但一定要谨慎核实,不让让人冒功也不能冤枉人。
综上,法家就是主张用制定好的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治理国家社会,维护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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