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选官制度有: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弊端如下:
察举制
察举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便是乡举里选,长官推荐。它固然替两汉封建统治者提供了国家所需求的各种人才,扩大了统治者基础,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作用,不过,当察举制度行之既久之后,它的弊病也就日益显露出来。这种情况自东汉中期以后更加突出。综合其原因,大致上有下列三点:一是察举者以私意取人。察举制度使中央和地方的行政首长拥有荐举人才的权力,而取舍之间,并没有较客观的具体标准,因此举主就很容易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取人。他们常凭自己的喜怒爱憎,取一些阿谀奉承、听话、能报私恩的平凡常士作为察举的对象,此种选用不公的现象,当时人们就有尖锐的评论:“郡国举孝廉,率取年少能报私恩者,耆宿大儒,多见废弃。”
二是权贵们的请托。察举既是人们入仕的正常途径,有权势的贵族公卿就会凭借其社会地位替自己的子孙亲戚朋友请托、送贿,察举者碍于情面,畏于权势,也就不得不违心地把名额慷慨地奉送给请托者。
三是士人的钻营。郡国的察举有一定的名额,政府机构有经常的设置,官吏也有一定的常员,在求者众多的情况下,士人们为争取到被察举的资格,势必不择手段。这就影响了正常的人才选拔和吏治的清明,造成士人不务本实,唯求浮华虚声的社会风气。到了东汉末年,愈演愈烈,终于成为促成东汉灭亡的一个因素。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而采纳陈群的意见。曹丕篡汉前夕即延康元年 (220年)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它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从曹魏始至隋唐科举的确立,这其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
实施九品中正制,使官僚机构臃肿,不仅国库开支巨大,而且办事效率低下。主要是加强了门阀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自东汉末年以来一直延续到唐朝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现象,导致门阀掌握实际权力,压制的社会阶级的流动性。
科举制
科举及第者很大一部分可以直接出仕任官,考试选官的原则在科举制度中就得以实现。考试选官的核心精神就是优胜劣汰,以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取为原则的科举考试,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中最基本的竞争途径。但是自科举制诞生以来一直到科举制的终结都存在着家庭背景、人际网络、权钱交易、个人喜好等因素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冲击和干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方式
1。夏、商、周时代:“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
2。秦国:按军功授爵,打破了奴隶主贵族世袭爵位的制度,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增强。
3。两汉:汉朝建立了一整套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有察举制和征辟制。
4。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注重门第出身。
5。科举制:隋炀帝以后至清末(清末新政)(唐朝时期是科举制的鼎盛时期)。
二、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标准
1、世卿世禄制:
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担任官员的大小贵族必须经国学教育,学习相关礼仪知识方可上任。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2、察举制和征辟制:
察举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征辟是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是皇帝征聘社会知名人士到朝廷充任要职。辟,是中央官署的高级官僚或地方政府的官吏任用属吏,再向朝廷推荐。
3、九品中正制:
是指由各州郡分别推选大中正一人,所推举大中正必为在中央任职官员且德名俱高者。大中正再产生小中正。中正就是品评人才的官职名称。大、小中正产生后,由中央分发一种人才调查表,在该表中将人才分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此表由各地大小中正以自己所知将各地流亡人士无论是否出仕皆登记其上,表内详记年藉各项,分别品第,并加评语。小中正襄助大中正审核后将表呈交吏部,吏部依此进行官吏的升迁与罢黜。
4、科举制:
科举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八股文。八股文主要测试的内容是经义,《诗》《书》《礼》《易》《春秋》,五经里选择一定的题目来进行写作。题目和写作的方式都是有一定格式的。
三、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影响
在总结并吸取我国古代科举选官制度的重要经验的基础上,才使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西方国家,得以克服其官吏任用制度方面的种种弊端,逐渐建立起适应资本主义发展需要的、较其过去先进得多的近现代文官制度。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变化规律
古代选官和用人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兴衰。因此,选官制度是保证和巩固统治者统治的重要举措;历代选官制度在执行初期都主要起到巩固统治的积极作用,但这些制度在执行的后期,逐渐影响和阻碍社会的发展。
选官制度的主要标准由家世、财产、门第逐渐发展到才学,选拔方式渐趋严密科学,标准逐步趋向公开、公平、客观;影响我国时间最长的选官制度是科举制度,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选官方式。
明朝之前的科举制度推动了我国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积极性占主导地位;但明朝之后的科举制度消极作用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一项愚民政策,阻碍了社会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进入帝制时代以后,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汉魏六朝时期的察举制和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察举制时代面临的问题是有条件出任官员的人数有限,察举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选拔人才。科举制时代的问题正好相反,随着门阀贵族的衰落、文化知识的普及,有条件有资格出仕任官的人越来越多,而能够安排的员阙却是有限的。所以,科举制及各种配套的官员选任制度的目的是,除了选拔国家治理需要的人才外,还在于淘汰或黜退大量的有任官资格的人。因此,如何引入竞争机制就成为一个无可回避的问题。
在唐代选官制度中举和选分离,宋代以后,举和选逐渐走向合一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中的竞争机制,首先体现在考试选官的制度之中。考试选官的原则确立于隋唐时期。以往人们一般强调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在考试选官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唐代的铨选更能够体现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精神和原则。因为在唐代选官制度中举和选分离,举指科举,选指铨选。科举只是获得出身的考试,而获得出身的途径,除了科举外,还有门荫、流外入流、军功授勋和其他杂色入流等。无论何种出身,要出仕任官,都必须经过吏部或兵部的铨选。即使是任满待选的前资官,在重新出任职事官时,也同样需要经过铨选考试。铨选是所有人进入官僚队伍的必经之路;或者说,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出身,所有出仕任官的人都必须通过铨选来选拔。
宋代以后,举和选逐渐走向合一,科举及第者很大一部分可以直接出仕任官,考试选官的原则在科举制度中就得以实现。考试选官的核心精神就是优胜劣汰,以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取为原则的科举考试,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中最基本的竞争途径。尽管自科举制诞生以来一直到科举制的终结都存在着家庭背景、人际网络、权钱交易、个人喜好等因素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冲击和干扰,但是,以考试成绩定去留的基本准则是无可动摇的。科举选官制度是中国帝制后期社会流动的根本途径,也是保持社会活力或全体社会成员进取心的基本动力之一。
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解决的只是出身的问题,是在初次入仕任官的环节上设立的竞争机制,对于已经进入官僚体制的大量所谓“前资官”来说,在他们升迁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的竞争,既是保证选官公正有序的需要,也是选拔人才的需要。中国古代选官思想中强调“为官择人”,就是选拔符合岗位需要的人担任相应的官职,而不是“为人择官”,不是为了安排人而选官。如《周礼》就说“官不必备,惟其人”;西晋刘毅在《九品八损疏》中提出,“凡官不同事,人不同能,得其能则成,失其能则败”;唐太宗更是明确指出要“量才授职”、“用人如器”。如何才能做到“为官择人”,如何在客观上选拔出符合岗位需要的人才,在主观上排除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就成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总结隋唐以后选官制度和选官实践的发展,在保证选官有效竞争方面,大体有以下一些制度和措施。
出身途径的多元化
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出身,成为唐宋以后选官制度中的所谓“正途”。但是,由于科举考试自身存在的局限,尤其是考试内容和录取标准趋向于程式化,最终发展到所学非所用的境地,这就使得科举考试不能满足选官的需要。历代都在科举选官的同时还开辟其他的入仕之途。如唐代的入仕之途包括门荫、贡举和杂色入流,宋代的入仕之途包括科举、荫补、荐举等,明代则有“三途并用”之说,荐举为一途,进士、监生为一途,吏员为一途。多种出身途径并存,意味着在取得任官资格的起点上就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科举录取名额有限的背景下,保证了等待在官僚队伍门槛外有足够多的候补人员,给获得科举功名者甚至已经进入官僚队伍的人以有形无形的巨大压力。
举荐不仅是出身途径之一,也一直是获得出身之后官员升迁的重要途径。不过,要使保举在官员选任中真正发挥作用,前提是社会风气良好,人们推荐出于公心。然而,自从隋朝废除长官自辟僚属之制而实行所有官员都由吏部统一任免之后,举荐与铨选就从此兴彼废逐渐走向彼此配合。能否获得高级官员或知名士人的举荐,成为选官制度中的又一种激烈竞争。
常规选官与特殊人才选拔途径的区分
常规选官主要是指由尚书吏部主持的铨选,有一套完整的规程,并逐渐发展到按照资历甚至纯粹按照年资来授任官职。唐宋时期有《循资格》,作为选任官员的法令依据,循资原则普遍运用。唐代的《循资格》规定,“凡官罢满,以若干选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选,高官少选,贤愚一贯,必合乎格者乃得铨授。自下升上,限年摄级,不得逾越”。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并不能一概否定按照资历任官。这种做法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够防止投机取巧、钻营趋竞,使一般循规蹈矩之人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同时又严格限制了每年参选的人数,避免了铨选过程中的混乱。
但是,如果完全按照资历来选任官职,势必会造成因论资排辈带来的贤愚混杂,也限制了优秀人才的进取,从根本上违背了“为官择人”的准则。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唐代开始就在探索实施一些选拔特殊人才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是对官职进行分类和分等,将一些具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岗位单列出来,通过各种特殊的途径和选拔方式来加以选任。如通过平判入等对于铨选试判成绩优异者加以特别任用或破格提拔,通过设立科目选突破资格的限制,特设一些难度大、录取要求高的科目,让那些还没有达到参选年限的选人应选,成绩优秀者予以破格任用,以体现择优的原则和精神。通过特殊途径选拔非常人才的做法一直到明代还在实行,所谓“舍法循资以用常才,而科目则以待非常之才焉”,即通过学校教育选拔常规人才与通过科目选拔特殊人才相结合。
强调资历的常规选官与贯穿择优原则的特殊选官相结合。一方面,平常之士自有常选,循资授任,按照任官的年限逐级上升,尽管升得很慢,但只要没有罪愆,都是有升无降,保证了官员选任的秩序和程序公平,也使人不绝仕进之望,有利于稳定官僚队伍;另一方面,对于需要较强决策能力和杰出领导才能的高级官员和各部门领导人员,则通过不限资次、不限选数的各种特殊途径加以选拔,使真正的才学之士不致因停年限格而老于下位。
考核制度逐渐严密,竞争条件日益严备
出自《尚书·舜典》中的“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意思是指黜退昏愚而晋升贤明的官员。随着考课制度逐渐公文化和程式化,年资和考绩成为获得升迁资格的基础。宋代有所谓“磨勘法”,将年资和考绩结合起来,出身和资历凌驾于政绩、功效之上,通过一次磨勘就等于积累了一重资格,为下一次升迁攒下了资本。这种做法一方面使竞争有序化,同时也使竞争贯穿始终,并落实到日常生活之中。官员们希望与压力并存,尤其是压力无处无时不在。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强调培养与选拔并重,除了学校培养之外,还特别强调地方行政历练。唐代提出了“不历州县者不拟台省”的原则,宋代以后,科举及第者要升任高级官职就必须具有地方工作历练,地方历练成为选官竞争的主要条件之一。这项制度一方面硬性要求中高级官员必须具有地方任职经历,解决了内外官流动的滞碍,另一方面又为任职基层的优秀人才提供了升迁的机会。事实上,自宋代以后,中央的中高级官员和地方长官,大都具有长期的地方任职经验,这使他们成为能够适应各方面工作的通用型人才。而他们当中大多数人进入仕途的前提是科举及第,这又使其具有了较完备的文化素养和较高的知识水平。在此基础上,复合型官僚群体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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