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刑
1、死刑。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二)“十恶”制度
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六杀
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对象)、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根据杀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等,唐律给予不同的处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四)六赃
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收受财物的行为。
(五)保辜
对于手足伤人和器物伤人等犯罪,唐律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对于伤害后果不是能够立即显现的,特别规定了保辜制度。也就是规定一定的观察时期,在限定的时期内死亡的,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责任。唐律规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有不科学的地方,但仍然是一个进步。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一方面减轻农民负担,恢复社会的经济生产,惩治贪污的官吏,收到一定的效果。朱元璋确立了里甲制,配合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的施行,落实赋税劳役的征收及地方治安的维持。朱元璋平定天下后,大封功臣。但是朱元璋性格多疑,也对这些功臣有所猜忌,恐其居功枉法,图谋不轨。而有的功臣也越过礼法,为非作歹。朱元璋藉此两兴大狱,即“胡蓝党狱”,几乎将功臣全部诛杀。 廖永忠是最先被杀害的功臣。朱元璋杀其的原因名为超越礼制,实为其当年是朱元璋谋杀小明王韩林儿的执行者(有一说法小明王死于意外,事实如何已不可考)。此后,朱元璋又借大将军蓝玉张狂跋扈之名对其诛杀,连坐被族诛的有一万五千余人。加上空印、郭桓两案,开国功臣除了汤和外几乎全部被杀。朱元璋通过打击功臣、特务监视和文字狱等一系列方式加强皇权,打击贵族阶层,造成了明初期思想控制的强化,为明中期以后新兴思潮与旧势力的斗争埋下伏笔。 靖难之役与永乐时期 朱元璋分封诸子为藩王,以加强边防、保卫皇位。藩王之中,北方藩王势力较强,主要是对蒙古的边防任务。又尤以燕王朱棣和晋王势力最大。为防止朝中奸臣不轨,朱元璋规定藩王可移文中央捉拿奸臣,必要时得奉天子密诏,领兵“靖难”。同时为防止诸王尾大不掉,朱元璋也允许今后的皇帝在必要时可下令“削藩”。 朱元璋死后,皇太孙朱允炆继位,是为建文帝。建文帝立刻与亲信大臣齐泰、黄子澄等密谋削藩。周王、代王、齐王、湘王等先后或被废为庶人,或被杀。同时以边防为名调离燕王的精兵,准备削除燕王。结果燕王朱棣在姚广孝的建议下以“清君侧”的名义,打着“靖难”的旗号起兵南下,最终占领了南京,建文帝在宫城大火中下落不明。朱棣胜利,靖难之役告终。朱棣称帝,他就是明成祖,明成祖废除建文年号,改年号永乐。 朱棣即位之后,武功昌盛,先是出击安南。后又亲自五入漠北攻打蒙古以绝后患。在内政上,朱棣下令编写《永乐大典》。在三年时间内即完成。《永乐大典》有22877卷,又凡例、目录60卷,全书分装为11095册,引书达七八千种,字数约有三亿七千多万,且未有任何删节。永乐三年始,朱棣派郑和七下西洋,规模空前,扩大了明朝的影响力。永乐三年,朱棣将北平改名北京,称行在,并设立北京国子监等衙门。永乐四年,他下诏在北京修建宫殿。1409年,朱棣巡幸北京,在北京设立六部与都察院,并在北京为逝世的徐皇后设立陵寝,已经显示迁都的迹象。经过十几年的经营,北京初步得到了繁荣。1416年,朱棣公布迁都的想法,得到认同。永乐十五年开始大规模营造北京,永乐十八年宣告完工,永乐十九年正式迁都。 但是永乐帝同样对异议者大肆杀戮,诸如黄子澄、齐泰等建文旧臣等都被杀。其中以方孝孺的“诛十族”和景清的“瓜蔓抄”最为惨烈。 仁宣之治 明成祖死后,太子朱高炽即位,他就是明仁宗。并且停止郑和下西洋和对外战争,以积蓄民力。更鼓励生产,宽行省狱,力行节俭。明仁宗死后,长子朱瞻基即位,他就是明宣宗。宣宗基本继承了父亲的路线,实行德政治国,国家进一步强大。在这一时期打破了太祖留下的太监不得干政的规矩,一些太监开始干政,为英宗时期的太监专权埋下隐患。
受财不枉法与受所监临都是中国古代的职务犯罪行为,前者指的是虽然收受贿赂但是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后者专指的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级官员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