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2000多年的皇权帝制社会里,历代皇室和历代朝廷均遵循:
(1)“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的治国安民原理
(2)“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民权保障机制
(3)“藏富于民,还富于民”的以民为主的民主原则
因此,中国2000年的皇权史是一个“官少,兵少,税轻”的轻税史。任何皇室和历代朝廷不敢对国民横征暴敛,大家也很难找到证据能够确凿证明皇室朝廷对国民有过横征暴敛!
夏(约10%)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夏后氏五十而贡”。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西周(约10%)
西周实行井田制,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但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
春秋战国(约20%)
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 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
《春秋》载:“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覆其余亩,复十收其一”,也就是十分之二,是井田制的两倍。
秦(66% 够狠!)
《汉书·食货志上》:“收泰半之赋。”颜师古注:“泰半,三分取其二。”三分之二啊,太狠了!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
两汉(不超过8%)
汉朝时期,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受者,农民的赋税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是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唐宋(不足7%)
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麻,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称作庸(服役发展为可纳绢代役)。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以上按人丁为主,以下以田亩为主)
均田制后遭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合并为户税和地税。(征税时间逐渐固定)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两税税率以每亩1斗为基准,约为十五税一。
元(不足7%)
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
明(不足4%)
明代的税赋是历史上最低的,大约四十税一~三十税一。
明代初行两税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这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没能彻底实行。(实物地租为主逐渐趋向于以货币地租为主)
清(不足7%)
夏(约10%)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夏后氏五十而贡”。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西周(约10%)
西周实行井田制,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但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
春秋战国(约20%)
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 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
《春秋》载:“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覆其余亩,复十收其一”,也就是十分之二,是井田制的两倍。
秦(66% )
《汉书·食货志上》:“收泰半之赋。”颜师古注:“泰半,三分取其二。”三分之二啊,太狠了!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
两汉(不超过8%)
汉朝时期,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受者,农民的赋税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是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唐宋(不足7%)
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麻,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称作庸(服役发展为可纳绢代役)。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以上按人丁为主,以下以田亩为主)
均田制后遭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合并为户税和地税。(征税时间逐渐固定)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两税税率以每亩1斗为基准,约为十五税一。
元(不足7%)
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
明(不足4%)
明代的税赋是历史上最低的,大约四十税一~三十税一。
明代初行两税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这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没能彻底实行。(实物地租为主逐渐趋向于以货币地租为主)
清(不足7%)
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 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
PS。 税法有其发展趋势,但也不断反复。像唐朝时的‘两税法’、明朝时的‘一条鞭法’、清代时的‘摊丁入亩’等等。每次税费改革,将前面滥征的各种摊派与附加,与正税合在一起一并征收。然而改革之后,渐渐政府忘记了这一并征收的赋税,本身已经包含了摊派和附加,再次另行摊派。结果是改一次,赋税增加一回。这就是所谓的历史上有名的‘黄宗羲定律’。
各个朝代税制不一
据说宋朝最高时的税收一年有钱一亿六千多万贯,但折合白银却很少。
明清大量海外白银流入,折合的白银增多。
明朝税收一年是400万两白银,清朝一年的税收是5000万两到7000万两,
因为宋朝是全部收上来再派发给地方,明朝是地方保留”所需“的部分然后上次国库。而且到了最后,明太祖朱元璋定天下税亩八百万余顷(一亿两千万亩),征粮2950万石,下旨“永不起科”。
明朝的商税原先是30取1,也就是3.3%。后来明朝皇帝与内阁考虑减轻国用以减少百姓负担,万历时降到了1.5%。小生意、小商小贩、年营业额在40两白银也就是在营业额少于26432元以下的免税。
结果到后期,一个耕地面积十亿亩以上,人口接近二亿的国家,赋税收入居然少到连招募二十万真正有战斗力的精兵都做不到。
明代的税收过低,农业税低,商业税更低
明代的税收几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增加(实际上是不断减少,农业税减少,商业税减少的更多)
明代晚期人们对任何一次增税的行为都叫苦连天,以至当政府试图增加赋税时阻力重重
秦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15亩)土地缴纳饲草3石(120斤左右,每个朝代有出入,差比诶不大),禾秆2石。
汉
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不过总体税率还是比较低的,所以有文景之治。
魏晋南北朝
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一匹十丈33.33米)、绵二斤。
晋武帝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每亩租八升。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
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
对富户家赀满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 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见租庸调)。
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见两税法)。
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10斤左右),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
明代的税收,相较于前几朝,是轻了很多。主要的原因是朱元璋出身于贫苦农民之家,对底层的农民比较体贴。
朱元璋定的税收制度,都是以粮食为标准的,这一点一直到明朝灭亡都没有改变。洪武年初,朱元璋定天下税制,征3500万石左右,后来又慢慢向下调整,中间一度也减免过某地区的税赋然后恢复,但总体是下调的,到了最后定天下税亩八百万余顷,征粮2950万石,太祖因此很满意,下旨“永不起科”。
到了永乐朝,由于需要下西洋征蒙古等需求,成祖改可以实物征收(实物之前就有,但成祖改动的规模比较大),并且成祖迁都以后,南方五省的核定八百万石税征中有四百万石京运。
英宗朝,把八百万石中除京运的四百万石外其余的四百万核定成“金花银”。
太祖最早定的是军备是军屯制,曾有“吾养兵百万,不费民间一钱”的说法,这话也遭后世相当的诟病。军屯制之初,便有不足之处,因此以“开中法”打补丁。“开中法”后来又不断被“占窝”,所以九边的军需就需要京运,于是产生了年例银。到辽事兴起时,京收不足,就不得不开始征辽饷(万历四十六年)。
张居正的改革,把原来太祖定的税制里,后世逐年增加的各种附加税以及赋役全部编成一种税制,这就是“条编”法,也称“一条鞭”。并且张居正极力促成折银征收,到他死之前,国家已有九成税收折银。但是张居正死后,基本上所有的制度全部被否定。于是又是实物征收等各种恢复以前的税制。
到天启年间,京运的太仓银、金花银、各种实物加在一起,大概粗略的估计仍有一千多万两,另外还有数百万两辽饷,由于各地区的截留,辽饷其实到京才不到两百万两。
崇祯初,对辽饷进行了调整,先是从六百多万,调整到520万,但是后来又增加。另外又加派了“练饷”和剿饷“,三饷每年大概一千六百多万两。加上原来的税收,大概一年的收入超过三千万两(实物征收因为没有价格表,也无法估值,只能大概估算一千多万)。
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见摊丁入地)。
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在中国2000多年的皇权帝制社会里,历代皇室和历代朝廷均遵循:(朝代后期就不要当真了)
(1)“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的治国安民原理
(2)“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民权保障机制
(3)“藏富于民,还富于民”的以民为主的民主原则
因此,中国2000年的皇权史是一个“官少,兵少,税轻”的轻税史。任何皇室和历代朝廷不敢对国民横征暴敛,大家也很难找到证据能够确凿证明皇室朝廷对国民有过横征暴敛!
夏(约10%)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夏后氏五十而贡”。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西周(约10%)
西周实行井田制,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但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
春秋战国(约20%)
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 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
《春秋》载:“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覆其余亩,复十收其一”,也就是十分之二,是井田制的两倍。
秦(66% 够狠!)
《汉书·食货志上》:“收泰半之赋。”颜师古注:“泰半,三分取其二。”三分之二啊,太狠了!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
两汉(不超过8%)
汉朝时期,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受者,农民的赋税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是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唐宋(不足7%)
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麻,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称作庸(服役发展为可纳绢代役)。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以上按人丁为主,以下以田亩为主)
均田制后遭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合并为户税和地税。(征税时间逐渐固定)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两税税率以每亩1斗为基准,约为十五税一。
元(不足7%)
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
明(不足4%)
明代的税赋是历史上最低的,大约四十税一~三十税一。
明代初行两税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这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没能彻底实行。(实物地租为主逐渐趋向于以货币地租为主)
清(不足7%)
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 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
PS。 税法有其发展趋势,但也不断反复。像唐朝时的‘两税法’、明朝时的‘一条鞭法’、清代时的‘摊丁入亩’等等。每次税费改革,将前面滥征的各种摊派与附加,与正税合在一起一并征收。然而改革之后,渐渐政府忘记了这一并征收的赋税,本身已经包含了摊派和附加,再次另行摊派。结果是改一次,赋税增加一回。这就是所谓的历史上有名的‘黄宗羲定律’。
在周志纯著《晚清财政经济研究》第264页,有一组有关晚清人均产值及税负比重的数据。
当朝(51.6% ?)
当朝的税赋是多少,我们用郎咸平教授的一段话来说明:
各位企业家,你知道你去年交了多少税吗?我们拿到的实际数据显示,去年,你们交的直接税加上间接税占到了中国企业税前利润的70%,你们各人交多少税,直接税加上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全部加在一起,我们政府去年向个人抽的税高达平均所得的51.6%这两个数字都是政府发布出去的。这两个数字,是全世界自从有人类以来的最高。没有一个国家敢收这么高的税,中华五千年历史也没有一个朝代敢收这么高的税,结果我们这个朝代有。
- 上一篇:两首古诗的解释
- 下一篇:中药炮制技术发展分为几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