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是李悝为魏文侯师时编纂的,这时正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过渡时期。
其本质和特征是:
简朴性。这是指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不分。《法经》的主要内容是以罪名为基础的刑法条文,内容上,可以认定整个《法经》是一部民、刑、刑诉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从结构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从其在魏国变法的最急切之处入手,先规定《盗法》、《贼法》;为了劾捕盗贼,再规定《囚法》、《捕法》;而后又将其他一些罪名统统收入《杂法》,最后将相当于后世的名例篇或刑法总则的《具法》列为尾篇。可见李悝在法典结构上还远未达到中国封建法律体系高峰时的水平,尚处于比较凌乱的阶段。
原始性及野蛮性。《法经》诞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虽然《法经》摆脱了《周礼》及《尚书·吕刑》中以刑统罪的刑法体系,改为以罪统刑,但是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却没有丝毫转变。《法经》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散发出原始氏族征战与统治的血腥气息。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首 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 其次,《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李悝制订的《法经》既是推行变法的有力工具,也是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次,《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自春秋战国以来,取得政权的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对于法制理论与法制实践已经逐渐成熟。李悝就是集各国立法之大成。他在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再次《法经》的体例内容,为后世进一步完善封建成文法典奠定了重要基础。著名的商鞅变法,大略就是取自《法经》,所谓“卫鞅受之,人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商鞅实行的“连坐法”就是《法经》中“徙禁”的进一步发展。《唐律疏议》中具体阐述了《法经》对以后封建法律发展的影响:“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法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由此可见李悝《法经》的巨大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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