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过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全国官吏军民诵习。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人民服从封建统治。
即指
对于犯重罪之人严惩 如严惩“枉法赃”明律规定、一贯以下杖七十 八十贯则绞 。。。规定官吏贪污钱财60两以上 枭首示众
且对于犯轻罪之人从轻而论 如对于强占 最高可杖处一百 对“占田过限”“欺隐田粮”者“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仅此而已
主要是大明之时以加强皇权为主 对于贪赃贿赂等罪严惩不贷
所以这种所指重罪与我们现在所规定的重罪定义有岐
一、区别
1、所属朝代不同
唐代法规创始于唐高祖李渊武德时期,李渊于隋大业十三年攻占隋都长安后,仿效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宣布废除隋法,与民约法十二条,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刑,这是唐代创立法规的前奏;而大明律是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2、章节内容不同
唐代法规分十二篇,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而《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
3、渊源和特点不同
唐律的渊源为隋朝法令,是在隋朝法令基础上加以改造形成的;而大明律的渊源是《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它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唐代,有的为明代所创。
在形式上,大明律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大明律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大明律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在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
二、原因
1、唐律
唐律对后世影响深远是源于唐朝的繁荣发展和对法令的继承创新。由于唐王朝此时刚刚建立,还来不及大规模地创法立制,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一般是取隋开皇时期的法律稍加修改而成。史称新律除了把新颁的五十三条格纳入律中,并对流刑作了若干修改外,其余均同于隋开皇律。
2、大明律
大明律的创新程度更高,是以《唐律》为蓝本得到的发展。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当做创法立制的楷模。明初制定法律时,丞相李善长建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明太祖采纳了他的意见。
最初的大明律,篇目体例都沿袭唐律,其后虽改为以六部名律,体例有所变更,但在内容方面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清律沿袭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唐代法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明律
(一)加重处罚反逆贼盗行为
明律加重了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惩罚,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这是明律的一个显著特点。明律将反抗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统治的所谓“谋反”、“谋大逆”等行为,解释为“罪大恶极”,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
依唐律犯上述罪者,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其父及子年十六以上处绞刑,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及笃疾废疾者,可不死。明律则不仅犯罪者本人不分首从均凌迟处死,其亲族无论废疾,一律处斩,甚至连异性同居的妻父、女婿、奴仆也同处斩刑。另外,唐律对虽犯此罪但情节不同,惩罚也略有区别,例如“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本人处斩,父、子可不处死、祖、孙亦不牵连;再如“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者”,只流二千里。明律则完全无视这种区别,不分轻重一律处死。
明律不仅对“十恶”等罪扩大了处刑范围,对“强盗”罪处刑也明显加重,不再区分唐律规定的获赃多少,是否持械、伤人等情节,一律处死。唐律对“盗窃”罪,最重处加役流,明律则规定“三犯者绞”。
(二)整顿吏治,严惩贪官污吏
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封建王朝兴亡盛衰的经验,重典治吏,以严法督励百官奉法执法,忠于职守。
明太祖出身社会下层并参加过农民起义,他对于封建官吏贪赃枉法欺压百姓,从而激起人民的反抗,是有深刻体会的。为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他采用重典整饬吏治,这是明朝封建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明初治吏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明史·刑法志》说:“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明亭,以示戒。”洪武四年规定官吏犯赃罪不得敕免,并于同年甄别天下官吏。《明律·刑律》中专列“受赃”名目共十一条,并且加重了对官吏贪赃行为的刑罚。特别是对监督法律执行的御史,还要加重其刑事责任,即受到“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的加重处罚。此外,在《户律》、《课程》。《盐法》中均有惩治官吏贪污的规定,处刑均较唐律重。朱元漳还允许人民直接到京控告地方官的罪行,甚至可以执送贪官污吏到京师。在《明大诰》中。列有许多重刑惩治赃官的案例。
明律“受赃”,分枉法赃、不枉法赃与坐赃三种,均计赃科刑。对于官吏犯贪污罪,还要区分以下情节,如:官吏受财、事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私役部民夫匠、冒支官粮等诸多情况。官吏受赃除名、罢役之后,不再叙用。这与唐律中因受赃免官,经过一定时限,仍可降级使用有所不同。
明初重典治吏,对于澄清吏治、缓和社会矛盾,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中国封建时代,官吏的贪污受贿深植于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壤,任何严法酷刑只可治标,不能治本,只可收效于一时,却不能防患于久远。就在洪武年间,太祖也不得不承认:“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在朱元璋死后,惩治赃官的法律逐渐废弛,质赃受贿的官吏一般也不再处死,而用戍边、罢职代替,还允许他们赎罪。随着明朝政治的日益腐败,贪官污吏鱼肉百姓更加不可遏止。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则成为一纸空文。
(三)严禁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
明初,统治者鉴于历代结党造成皇权削弱、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因此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特别增设了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未有的“奸党”罪,规定朝廷官吏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谏免弄虚作假,谗言左使杀人等,均以奸党罪论处,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没官。
为了防止大臣私人荐引、结党营私,严格规定国家官职的任用权专属皇帝,“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甚至“官吏及土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也属于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人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很显然,明律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们结党营私,削弱皇权。明初胡惟庸案发生以后,明太祖罢中书,废丞相,使中央的一切权力都集中于皇帝。在胡案后的十年又公布奸党录,前后被诛杀者三万余人。接着于洪武二十六年借“蓝王案”,又诛杀一万五千余人。明初朱元璋以诛“奸党”为名而屠杀功臣宿将的数量之多,牵连之广,时间之久,在封建王朝历史上是空前的。
明律还严禁内外官交结。早在明初,太祖鉴于汉唐宦官擅权祸国,因此下令“不许寺人干预朝政”。此后又数次颁发敕令,严禁宦官干预朝政。《大明律》还专门规定了处罚措施,如果内外官交结,互通信息,营私作弊被告发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但是这项被强调为子孙世守的禁令严法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相反明代宦官之祸更甚于前朝。宪宗时的汪直、武宗时的刘瑾、神宗时的冯保、熹宗时的魏忠贤,都形成了权倾朝内外的势力集团。明律中有关于禁止内外官交结的条款,完全失去了约束力。
在封建时代皇权与臣下结党间的矛盾,是当权者内部经常存在的矛盾,但明朝皇帝采用大肆诛戮的手段去解决,正说明了朋党对于君主专制制度的危害。然而,这个矛盾是由封建国家的本质决定的,因而也是不可克服的。应该指出明律中严禁奸党与内外官交结的条款,在一定时期起到了排除威胁皇权的势力集团与整肃吏治的作用,但是随着明朝政治的腐败,对奸党罪的惩治逐渐废弛,至于严禁内外官交结的法条也完全变成了一纸空文。
(四)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
这是明朝专制制度发展的重要特征,也是明朝法律内容的一个重要特点。明律中因涉及言论思想而给予惩罚的条款是很多的,如;“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上言大臣德政者斩”,“收藏禁书与私习天文,杖一百”等等。除律有明文的外,臣民在奏章中文字略有忌讳嫌疑,便以触犯皇帝罪断然处决。如:有的官吏在歌颂明太祖的表章中有“作则垂宪”、“遥瞻帝扉”、“睿性生知”、“体乾法坤”等字句,便以污蔑皇帝“作贼”,“发髡”,“帝非”等莫须有的罪名,大兴文字狱,肆意擅断杀戮。也有的官吏因上书言事触怒皇帝,而被处刑罚。为了防止学校诸生议论国家大事,洪武十二年颁行学校禁条,国家一切大事利弊,不许随意广议、建言。
封建统治者为了推行政治上的专制主义统治,必然要钳制广大人民的思想和社会舆论,甚至不惜动用残酷的刑罚。然而借助暴力,是无法达到“尊君亲上”、“朴诚忠敬”,窒息人民言论自由的目的的。这也恰恰说明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已经黔驴技穷,再也无法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五)“典礼及风俗教化”犯罪处罚减轻
明律在“重其重罪”的同时,也注重“轻其轻罪”。明律对诸如“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量刑比唐律轻。这既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影响,也是封建统治经验不断积累的结果。
如对子孙别籍异财,唐律定为“十恶”中“不孝”罪,徒三年,而明律则只枝一百。父母丧匿不举哀,唐律视为违礼重罪,处流两千里,明律则只杖六十徒一年。明显地突出了打击重点,突出了“重其重罪”的效力,也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明律中“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突出特点,究其原因,是因为明朝处于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统治队伍的腐败日渐严重,人民大众的反抗日益强烈,为了维护封建政权,所谓礼义教化的欺骗作用已愈来愈小,不得不诉诸于赤裸裸的刑事镇压,明确重点打击对象,这就是明律“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