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我国商周时期的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它是与分封制相联系的。在西周初期,由周天子分封诸侯,再由诸侯封给下属的卿、大夫,卿、大夫再封给最低等的奴隶主贵族“士”,因此,下一级奴隶主贵族要向上一级奴隶主贵族贡纳财务和特产,这叫“贡纳制”,还不能称“收税”。起初,开垦私田是非法的,也少,就只向公田收取贡赋。后来出现了铁农具,私田大量开垦,面积超过公田,上一级的奴隶主贵族觉得禁也禁不了,不收贡赋不合算。于是公元前594年,鲁国最早实行按面积即“亩”收税,历史上称为“初税亩”,意思是“第一次按亩收税”,这才不分公田、私田一样收税。但这么一来,就等于承认开垦私田是合法的。加上许多卿、大夫想方设法把公田也变成私田,井田制逐渐瓦解,我国奴隶社会也渐趋崩溃了。
井田的土地含义上为国家公有,由周王将全国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
公田实际上为贵族占用;四周土地为私田,是分授给村社成员的份田,收获归己;公田由得到份田的村社成员集体耕种,收获物全部缴纳给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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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就是公室的田,私田是私家的田。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由于关于井田制的相关考古资料的缺乏,有学者却认为,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因素,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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