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共分为5号,第一号有4条,是关于日本接收山东省内旧德国权利、并扩展筑路权、定居权和通商权的要求。第二号的七条内容要求将日本在关东州租借地、南满铁路、安奉和吉长铁路的权益再展期99年,以及日本人在内蒙东部和南满的开矿、定居、通商权利。
第三号有两条,要求日本独占汉阳、大冶、萍乡的煤铁事业。第四号要求中国不将沿海口岸和岛屿割让他国。第五号7条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人担任军事和财政顾问,且日本顾问需多于他国顾问的总数。中国警察由中日合办或聘用日本顾问。
中国军队所需的军械器材由日华合办的军械厂供应,或向日本采购。湖南、湖北、浙江、江西、福建等省铁路建造权利交与日本。
承认日本在中国各地医院、寺院、学校的土地所有权,并承认日本的“布教权”。二十一条所有条款并非北洋政府签订的最终条款,最后签订的是《中日民四条约》。
后续影响:
日本取代德国在山东之特权。中国虽然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并为战胜国,在巴黎和会中提出废除外国在华势力范围、撤退外国在华驻军等7项要求,希望取消日本强加的“二十一条”及换文陈述书,但列强纷纷拒绝,并签署将德国在中国山东权益转让给日本,此事成为五四运动之导火线。
该条约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在华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部分条款在1922年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
1922年5月11日,美国国务卿布赖恩致电日本和中国政府,称“不能承认……有损于中华民国的政治或领土完整、或有损关于中国的国际政策(即门户开放政策)的任何协定或承诺”。此即之后数十年当中,美国对华政策中的核心——“不承认主义”方针。
此后《民四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扩展资料:
历史背景
1914年,日本《朝日新闻》登出过日本即将向中国提出的“中日新议定书”6条,内称“因第三国侵害支那共和国之安宁、或于领土保全上有危险之时,日本帝国政府可采取临机必要之处置”、“支那共和国不得妨碍日本帝国政府之上述行动,而予以便利”、“日本帝国为达前项之目的,
得临时收用在军事上必要之地点”、“非经两国政府承认,不得与第三国签定违背本协约之条约”等条款,其内容类似于日韩合并前日本与韩国签订的议定书的翻版。同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袁世凯政府要求德国把侵占的山东半岛权益交还中国,遭拒。
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的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23日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1914年11月18日,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日本军从中国撤军的要求。1915年1月7日,中国政府再次向日本政府提出撤军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要求的内容共分五号即五部分。
1915年1月,日本向中国政府提出的,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1915年 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袁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消息一经传开,反日舆论沸腾。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他们在华的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给予抨击。正式谈判于1915年2月2日开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凯称帝引诱于前,以武力威胁于后,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日趋高涨,日本见事态严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项为希望条件,属于劝告性质;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二十一条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条约简述:
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2、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3、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4、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5、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扩展资料:
废除条约:
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在华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