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枉过正”是一个成语,[矫]扭转;[枉]弯曲;[过正]过了头,超过了应有的限度;“矫枉过正”意思是为了把弯曲的东西板正,却又歪到另一边。比喻纠正错误而超过了应有的限度。 照这样的意思看来,在处理矛盾解决问题时,“矫枉过正”并不好。好比说一个人坐板凳歪了要打翘,需要纠正坐姿,但又要他坐到另外的一头,同样打翘。“矫枉过正”就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凡此种种,对我们的革命工作都是不利的。 例一:死记硬背是我们反对的,但不可矫枉过正,如果脑子里没有因背诵而形成的足够的积累,别说写文章会是满篇空话,就是平时谈吐也会让人瞧不起。 例二:若是效仿前几年央视的《雍正王朝》为求替胤祯翻案,一味肯定功绩,却对其暴政过失视而不见的做法,又太矫枉过正了,也没甚意思。 例三: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是一项民心工程,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但是因此影响学校正常符合政策的收费和教学秩序,也未免矫枉过正了。 但是,为了一定目的的需要,有时又有必要故意去“矫枉过正”,临时采取比较偏激的策略,这种情况一般都有相应的说明。 例四:“汽车车价必须要经过一个‘矫枉过正’的过程后,才能够逐步‘正常’。” 过去车价太高了,目前车价还没降到“正常”位置。即使降到“正常”位置,老百姓也不会接受。所以,车价必须降到比“正常”价位还要低许多后,才能让消费者接受。然后再逐步恢复到“正常”价位。这就是车价的“矫枉过正”。 例五:对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矫枉过正”必不可少,通过建立家庭与校园定期沟通制度,帮助学生遵从规则、洁身自好,将外在的严管化为良好习惯。 总之,在通常心态下,“矫枉过正”是不对的,也希望我们的领导决策层在处理问题解决矛盾和开展运动中尽可能的不“矫枉过正”。
应该是:严厉的刑罚的意思!
有以下典故:
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制定《大明律》,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 制定《明大诰》,从严惩罚犯罪
乱世用重典的意思是:对混乱社会状态用严刑峻法来约束国民,出自于明朝的《明大诰》。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朱元璋当皇帝后,认为元朝失败的原因是朝廷暗弱,“威福下移,驯至于乱”,因此主张以猛治国,刑用重典。洪武初,他进行了一系列立法,以严法重刑绳诸吏民。如洪武四年立法,凡官吏犯赃罪不赦;洪武五至六年连发铁榜,申诫公侯。
扩展资料:
具体内容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共4编236条,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到洪武二十年间。在四编“大诰”中,包含有三方面的内容:
1、摘录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特别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用以“警省□顽”。
2、结合陈述案件或另列专条颁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严密法网。
3、在不少条目中,掺杂有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训导”,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这种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在中国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世道不好得用严厉的手段才能挽救局面;纠正一个错误难免会因为方法过头而产生更不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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