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从远古时代开始,一直被人类所使用。那么,火是怎样被发现,又如何取得的呢?从中国的历史来看,古代取火法主要有三:1、用木燧;2、用金燧;3、用石敲火。
木燧:即钻木取火。相传,远古人民“茹毛饮血”,还不知道取火进行熟食。有一个叫燧人氏的人,见大鸟啄木出火(也有说看到森林自行起火),认为木中藏火,于是“几经攻治,几番试验”,才创造出人工钻木取火的法子,人类才有了自己取的第一把火。此法后世一直沿袭,曾经历了数千年之久。这一古老传说,反映了中国原始时代从利用自然火,进步到人工取火的情况。
周代,钻木取火之法已经大行。古代所钻之木,一年之中,根据不同季节,还要随时改变。《周礼·月令》规定:春天用柳,夏天用枣杏和桑柘,秋天用柞树,冬天用槐檀,这叫“改火”或“更火”。因为,古人认为:只有根据木的颜色,与四时相配,才能得火,反之则不能得火。也就是说,每逢换季之时,就要改新火。到了南朝,当时仍行钻木取火,但取消过了“更火”这一风俗,不实行改木。
到了唐代,钻木取火之法,更加广泛流行。唐杜甫《清明诗》:“旅雁上云归此塞,家人钻火用青枫。”青枫是枫木,用于春日取火。崔元翰诗:“操舟众工立禁岸,湿橹钻火磨星红。”湿的木橹也可出火,说明凡木皆可出火。有趣的是每逢寒食节,为了纪念介子推,有禁火而寒食的习俗。因此,每年冬天保存下来的火焰熄灭了。到了清明,又重新钻木取火。唐代皇帝在每年清明日要举行隆重的赐火仪式,把新的火种赐给群臣,以表示对大臣的宠爱。
金燧:金燧,即向太阳取火。在周代,除木燧外,兼用金燧取火。《周礼》载:秋官避开炬,负责用“夫燧”向太阳取明火。夫燧,是古人在日下取火的一种用具。它是用金属制成的尖底杯,放在日光下,使光线聚在杯底尖处。杯底先放置艾、绒之类,一遇光即能燃火。因此,夫燧即金燧。另外,《考工记》记载了用金锡为镜,其凹面向日取火的方法。可见,我国在四千年前已有使用光学原理取火的技术了。
取了汉代,仍用金燧取火。当时也叫阳燧。即用铜镜向日取火,也用艾引火燃烧。到了宋代,仍然流行金燧取火之法。沈括在《梦溪笔谈》中有一段详细的记载:用凹面铜镜放在太阳下,其光都聚向内。在离镜一二寸处,光聚为一点,大如麻菽,触物即着火。实际上这就是今天的凸面玻璃镜。如果我们拿这玻璃镜,向着太阳,镜也会聚如豆,再用易燃物放在底下,顷刻间即可得火。古代没有玻璃,故用金镜。现代的太阳灶就是从这一道理发展而来的。过去古人出门,身边都带着燧。因为那时的燧为尖顶杯,体积很小,都佩带腰间以备用。但以阳燧取火,有个不足之处,就是天阴或夜晚就不能取到火。故古人往往是“左佩金燧,内佩木燧”。这样,有太阳就以金燧取火,没有太阳则以木燧取火。
以石敲火:到了魏晋六朝,已经有以石敲火了。敲石所发的火,叫“石火”。潘岳诗:“烦如敲石火”。刘勰在《新论·惜时》中,曾形容人的短促一生,犹如“石火”。到唐时,敲石取火者更多。柳宗元诗:“夜发敲石火,山林如昼明”。白居易诗:“深炉敲火煮新茶,石火光中寄此身”。
古代以石敲火之法,是用铁片与石相撞,下面在放着“火绒”,当火星落在绒上,燃烧时,再用“取灯”接引,即取得火。火绒,是艾或纸,加以硝水制成,揉之使软,极易起火。“取灯”,北方叫“发烛”,以褪皮麻秸做成小片状,长五六寸,涂硫磺于首,遇火即燃,用以发火。在南方,发烛则用松木或杉木制成。高士奇《天禄识余》中记载:“杭人刻松木为小片,其薄似纸,溶硫磺涂木片头,作为接火之用。”宋时,民间劈小杉条,并染上硫磺,置之待用,一与火遇,迅即得火,人呼之为“引光奴”。后来一些以此为业者,则呼之为“火寸”。以石敲火之法盛生后,必须有引燃物配合,所以“发烛”、“火寸”等助燃物的行业就逐步发展起来。
光绪初年,火柴还未盛行。当时取火技术又进了一步,用一种叫“火镰”的工具。这种火镰,缝皮为包,安铁为刃内装火石一片,火绒一团,如果要用火,取火绒豆许,放在石上,再用铁刃撞击,能发出火星,顷刻间就得火,是当时吸旱烟者不可离身之物。后来有了火柴,火镜、火石、火绒等物就逐渐衰落了,最后消失。
中国古代有“五礼”之说,祭祀之事为吉礼,冠婚之事为嘉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军旅之事为军礼,丧葬之事为凶礼。民俗界认为礼仪包括生、冠、婚、丧四种人生礼仪。实际上礼仪可分为政治与生活两大部类。
政治类包括祭天、祭地、宗庙之祭,祭先师先圣、尊师乡饮酒礼、相见礼、军礼等。生活类礼仪的起源,按荀子的说法有“三本”即“天地生之本”,“先祖者类之本”,“君师者治之本”。在礼仪中,丧礼的产生最早。丧礼于死者是安抚其鬼魂,于生者则成为分长幼尊卑、尽孝正人伦的礼仪。
在礼仪的建立与实施过程中,孕育出了中国的宗法制(见中国宗法)礼仪的本质是治人之道,是鬼神信仰的派生物。人们认为一切事物都有看不见的鬼神在操纵,履行礼仪即是向鬼神讨好求福。因此,礼仪起源于鬼神信仰,也是鬼神信仰的一种特殊体现形式。
“三礼”(《仪礼》、《礼记》、《周礼》)的出现标志着礼仪发展的成熟阶段。宋代时,礼仪与封建伦理道德说教相融合,即礼仪与礼教相杂,成为实施礼教的得力工具之一。行礼为劝德服务,繁文缛节极尽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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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礼仪大全《礼记·曲礼上》对日常礼仪作了许多非常详尽的规定,如“坐毋箕”。由席地而坐到箕踞是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所谓箕踞即是两脚前伸,两膝微曲而坐,状若簸箕,故而得名。
这是一种极其不礼貌的行为。箕踞者多为刚愎自用、妄自尊大、目中无人的傲慢之徒。《战国策·燕策》里记载了一个着意的箕踞者,他就是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刺秦王者荆轲。
“轲自知事不就,倚柱而笑,箕踞以骂。”“事所以不成者,以欲生劫之,必得约契以报太子也!”笑、踞、骂——三个字将一个视死如归、豪情万丈的荆轲形象跃然于眼前。
司马迁在《史记·张耳列传》中,写张敖见汉高祖刘邦时曰:“高祖箕踞詈,甚慢易之。”刘邦是何等人物?别人箕踞是无礼无仪,而他简直就是雄视天下的傲慢了。
司马迁惜字如金,却字字中的。可以想象,张敖见刘邦此等羞辱必定“啮其指出血”。刘邦对待英布,也是狡黠万端,先以“踞床洗”挫英布的傲气,然后再给予意外之喜,这样英布就为他所用了。难怪鲁迅说:“汉的高祖,据历史学家说,是龙种,但其实是无赖出身。”
回头看今天,箕踞现象越来越多,它不仅仅是男人的专利,女子也敢箕踞了。这决不是我有半点重男轻女的思想。《韩诗外传》记载,孟子撞见箕踞的夫人,顿时脑血冲顶,恼羞成怒。立即禀报老娘说:“我老婆不顾礼仪,伤风败俗,我要即刻休了她。”
孟母知晓事理,问清缘由后,便引经据典,批评儿子进房间不打招呼,让自己老婆猝不及防。“真正不懂礼数的是你,而不是你老婆。你反而还要休妻,这不是侮辱了她吗?”
如果这个情节出现在今天,我们一定会以为孟子有了外遇,想找个借口休了妻子。其实不然,古人是非常鄙视箕踞的,尤其认为,女子箕踞伤风败俗。其实女子何罪之有?要怪就怪古代女子穿的衣裳。
《说文解字》说:“上曰衣,下曰裳。”古代的裳就是裙子,而不是裤子。所谓上衣下裳、宽衣博带。有的把裙摆放长,裁剪成三角形,显得格外飘逸;
而裙子多是由粗麻制成的,夏天为了避热,裙子都十分肥大,而古代人又少有内裤。因此,女子箕踞极易“春光乍泄”,所以为世俗所不容。
参考资料:
中国网 中国古代礼仪文化漫谈:跪坐背后的文化心理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各个阶段的礼仪是必须要讲的。
礼是中国奴隶社会的典章制度,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作为典章制度,它是奴隶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宗法与等级制度的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作为道德规范,它是奴隶主贵族及封建地主阶级一切行为的准则。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礼、殷礼、周礼。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比较完善。作为观念形态的礼,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是同“仁”分不开的。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他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形成,奴隶社会的礼已逐渐废除。孟子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礼为“辞让之心”,成为人的德行之一。荀子比孟子更为重视礼,他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他认为礼使社会上每个人在贵贱、长幼、贫富等封建等级制中都有恰当的地位。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礼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特别是在封建社会的后期,它越来越成为束缚人们思想、行为的绳索,影响了社会历史的进步和发展。
封建时代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礼既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孔子(见孔丘)说,殷因于夏礼,而有所损益,周因于殷礼,而有所损益。由此可知夏、殷时代已有礼。孔子又说,他能讲述夏礼和殷礼,但由于文献不足,他虽能言之,却不能“征之”。孔子时代已是如此,后世就更无法知其究竟了。
周公制礼,典章制度较前代更为完备,发展到了“郁郁乎文哉”(《论语·八佾》)的程度,使孔子赞叹不已,宣称“吾从周”。周人本以“尊礼”著称,到了春秋时代,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陪臣执国命,封建等级制度破坏,统治阶级内部对于礼任意僭用,礼崩乐坏,所以司马迁说,“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史记·孔子世家》)。但由于周代礼制深入人心,仍为士大夫所向往,力图予以恢复。春秋时代,孔子以前的人,如师服、内史过等,与孔子同时的人,如叔向、晏婴、游吉等,论礼的很多。但论礼最多,并自成体系的首推孔子。他一生以诗书礼乐教弟子,《论语》中有34处记载孔子论礼。他从理论上说明礼的重要性,立身治国都非有礼不可。礼与仁义是儒家学说的核心。
礼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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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鼓吹的理想封建社会秩序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社会、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礼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差别性。所以古人指出礼的特征为“别异”(《荀子·乐论》)或“辨异”(《礼记·乐记》)。春秋、战国和汉代论礼的人,一致强调礼的作用在于维持建立在等级制度和亲属关系上的社会差异,这点最能说明礼的涵义和本质。荀子(见荀况)云:“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又云:“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礼记》云:“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云:“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韩非子(见韩非)云:“礼者……君臣父子之交也,贵贱贤不肖之所以别也。”董仲舒云:礼者“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白虎通德论》云:礼所以“序上下、正人道也。”这些话都证明礼是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决非普遍适用于一切人的一般规范。
礼既是富于差别性、因人而异的行为规范,所以“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每个人必须按照他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去选择相当于其身份的礼,符合这条件的为有礼,否则就是非礼。举例来说,八佾舞是天子的礼,卿大夫只许使用四佾,鲁季氏以卿行天子之礼,八佾舞于庭,孔子认为非礼,愤慨地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树塞门和反坫是国君所用的礼,管仲采用,孔子批评他不知礼。历代冠、婚、丧、祭、乡饮等礼,都是按照当事人的爵位、品级、有官、无官等身份而制定的,对于所用衣饰器物以及仪式都有繁琐的规定,不能僭用。在家族中,父子、夫妇、兄弟之礼各不相同。夜晚为父母安放枕席,早晨向父母问安,出门必面告,回来必面告,不住在室的西南角(尊者所居),不坐在席的中央,不走正中的道路,不立在门的中央,不蓄私财,是人子之礼。只有通过不同的礼,才能确定家族内和社会上各种人的身份和行为,使人人各尽其本分。“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礼记·曲礼上》),便是此意。
统治阶级内部和庶人都受礼的约束。所谓“礼不下庶人”,并非庶人无礼,只是说庶人限于财力、物力和时间,不能备礼,更重要的是贵族和大夫的礼不适用于庶人。例如庶人无庙祭而祭于寝。
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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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的内容繁多,范围广泛,涉及人类各种行为和国家各种活动。《礼记》说“以之居处有礼故长幼辨也,以之闺门之内有礼故三族和也,以之朝廷有礼故官爵序也,以之田猎有礼故戎事闲也,以之军旅有礼故武功成也。是故宫室得其度……鬼神得其飨,丧纪得其哀,辨说得其党,官得其体,政事得其施”,可见其范围之广,“君子无物而不在礼矣”。
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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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认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为规范,便“礼达而分定”,达到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的理想社会秩序便可维持了,国家便可以长治久安了。反之,弃礼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将如周内史过所说的:“礼不行则上下昏”,而儒家所鼓吹的理想社会和伦常便无法维持了,国家也就不可得而治了。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作用,提出礼治的口号。孔子说:“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记》云:“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治政安君也”,可见礼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持其统治的重要工具。“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欤!”儒家认为推行礼治即是为政。师服云:“礼以体政”;孔子说:“为国以礼”;晏婴说:“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左传》引君子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女叔齐云:“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荀子云:“国之命在礼”。从这些话里可以充分看出礼与政治的密切关系,国之治乱系于礼之兴废。所以荀子说:“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礼记》云:治国以礼则“官得其体,政事得其施”,治国无礼则“官失其体,政事失其施”,结论是:“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显而易见,放弃礼和礼治,儒家心目中的理想封建社会便无法建立和维持了。
以礼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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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主张礼治,以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即礼作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同法家主张法治,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即法作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原是对立的。在先秦百家争鸣的时代,儒、法两家各自坚持自己的主张,抨击对方的学说,互不相让。秦、汉法律都是法家拟订的。商鞅的秦法渊源于魏李悝的《法经》,萧何定汉律又承秦制,为法家一脉相承的正统,完全代表法家精神,为儒家所不能接受。汉武帝标榜儒术,法家逐渐失势,儒家抬头后,开始以儒家思想改变法律的面貌。汉儒在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在撰写法律章句来解释法律和以经义决狱两件事上。据《晋书·刑法志》,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断罪所当由用者合26272条,7732200余言。以经义决狱者有儿宽、董仲舒、应劭等人,将儒家经典作为判罪量刑的标准,说明儒家思想在司法上发挥了实际作用,意义重大。自魏以后,儒家参与制订法律,他们更有机会将体现儒家中心思想的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使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影响深远。商鞅定异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与“父母在,不有私财”的礼背道而驰,为儒家人物贾谊等所深恶痛绝。魏时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周礼》有八议之说,魏始以八议入律。自魏、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直至隋、唐、宋、明,皆载于律,到了清代才不复引用。《礼记·王制》:“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儒家自来主张亲亲,重视尊卑、长幼、亲疏之别。晋律“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北魏定犯罪留养祖父母、父母之条。为了体现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又有以官爵当刑的规定。留养之法为历代所遵行,官当亦为隋、唐、宋所沿用。《周礼》不孝为乡八刑之一。《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北齐列不孝为重罪十条之一,犯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采用,并置十恶条,自唐迄清皆沿用。北周完全模仿《周礼》,法律全盘礼化。但因《周礼》不合实情,不能适应当时环境,所以隋承袭北齐律,兼采魏、晋刑典,而不采用北周之制。翻阅因袭隋律而修订的唐律,更可完整地看出有关礼的内容。除八议、官当、十恶、不孝、留养、按服制定罪等条外,还有不少条文是来源于礼的。礼,子当孝事父母,于是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缺成为专条,徒二年;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徒一年,并免所居官。礼,父母之丧三年,于是匿不举哀、释服从吉、冒哀求仕、居丧生子、嫁娶、兄弟别籍异财皆有罪。《大戴礼》有七出、三不去(见封建婚姻制度)之文,于是成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应去应留皆以礼为根据。儒家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于是律许容隐,不要求子孙作证,更不许告祖父母、父母,告者绞。荀子云:“礼者养也”,《礼记》云:“礼节民心”。欲望的满足,物质的享受,都区别贵贱而有所制约,详细规定于礼书中。唐律于是规定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并令改正。以上种种规定,都足以说明礼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云:“唐律一准乎礼。”以礼入法的过程亦即法的儒家化过程。始自魏、晋,历南北朝至隋、唐而集其大成。《宋刑统》沿用唐律,明、清律亦深受唐律影响,除官当外,上述有关礼的规定大体保留在法典中,只是处分有所不同而已。
以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发生了重大的深远的变化,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谓“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载的力量来维持礼,加强礼的合法性和强制性。礼认为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为、所制载的。诚如东汉廷尉陈宠疏中所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明丘浚《大学衍义补》云:“人心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礼”原是宗教祭祀仪式上的一种仪态,《说文解字》就说:“礼,履也,所以事福致福也。”可知,“礼”原来并没有等级制度的伦理道德方面意义,在阶级社会出现后,人类开始有等级之分,宗教祭祀也随之出现了身份的限制和区分,于是,作为宗教祭祀仪态的“礼”便开始具有了社会身份区分的内容。逐渐转化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一种身份制度。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礼就产生了,它是现实生活的缘饰化,用外之物以饰内情,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礼物,就是行礼所用的宫室、衣服、器皿及其他物质的东西。二、礼仪。就是使用礼物的仪容动作。三、礼意。它是由礼物和礼仪所表达的实实在在、明明白白的内容、旨趣或目的。这就要求礼物和礼仪必须适当,在逐渐完善的礼曲实践中证明为无过不及、恰到好处。
“礼”具有社会身份制度方面的意义,最迟在殷商时代已经存在;但是,作为一种较为严格的社会制度,则是周朝初年的事情。周朝初年,周武王伐纣灭殷,为着巩固自己的统治,周公便在殷礼的基础上,重新制订礼乐,将作为社会身份意义的“礼”制度化,系统化。
我们说的封建礼数的“礼”有着作为政治的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两个方面的属性,作为等级制度的“礼”,强调的是“名位”。也就是孔子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作为伦理道德的“礼”的具体内容,包括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等。
在“礼”两个方面的属性中,等级制度为“礼”的本质。而伦理道德方面的属性则为等级制度的外在显现。封建礼数实际上是通过向人们灌注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把这些外在于人的伦理道德观念变为人的内在需求,去束缚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的行为,把人们变为统治阶梯的忠实奴仆,以达到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的历代统治者都把封建礼教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不二法门。
自从民国以来,我国的礼仪制度在不断变得简单化、人性化,吸收了西方一些可以借鉴的模式。“礼”,只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必需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已经脱离了原先为封建时期森严的等级制度服务的本质,而是维系社会良好风气的道德规范。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我们就可以不再受到“礼”的约束,甚至把儒家文化等一味地看成是陈腐的,而把西方文明看成是完美无缺的。实际上,我们所鄙弃的只是“礼”中的糟粕,对于儒家文化中占据相当分量的高尚的东西,我们还是要继承并发扬;而在另一个方面,西方的文明也不见得完全像我们所见所闻的那样人性。随着中国的一步步发展,“礼”无与伦比的魅力必将会再度大放异彩,使世界眼中的中华民族,是一个文明、开放的民族,而中国当然就是一个文明、开放的国度。可以说,中国的形象,将会因为“礼”而更加亮丽,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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