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为严重影响封建统治的十类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十恶:
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3)谋叛。指背叛朝廷。
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十恶直接触犯王朝的统治秩序和纲常名教,故对犯罪者不仅予以严惩(谋叛以上皆处极刑,谋反、大逆还株连亲属),而且不得适用一般通例。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者崇德尚礼,根据要旨在于将剥削和压迫限制在百姓可以承受的程度上,又能在伦理道德和各种关系上严格自我约束,不致犯上作乱,以图王朝的长治久安,这才是“政教之本”。其实就是统治者对自己统治加强,在法律的层面上加强
中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主观题
名词解释
1、 非公室告:指涉及家庭内部关系的诉讼
2、 公室告:对于直接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由官吏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3、 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4、 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
5、 圆审: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
6、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7、 准五服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8、 秋冬行刑:秋冬两个季节,统治者要顺应阴气肃杀万物的规律,决狱行刑,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审判必须在秋后,死刑的执行要在冬季。
9、 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10、 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纳彩、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义绝:指夫妻一方杀害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属。
简答题
1、 简述《法经》的特点与地位
答:特点: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从法典结构看,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从法律内容看,《法经》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地位:《法经》作为一个开创法制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2、 简述夏朝关于“昏、墨、贼”三罪的规定
答: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要处以死刑
3、 简述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
答: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4、 简述“八议”制度
答: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根据“八议”制度,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其结果一般都能得到宽宥处理
5、 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答:西汉董仲舒等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以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6、 简述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答:一、儒家思想是唐律的灵魂 二、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三、唐律对周边国家和后世立法的影响
7、 简述唐律的完备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第一,调整对象全面完备,对封建的社会关系实行全面的调整,更切合统治阶级利益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实际需要;第二,法律体系的完备。根据调整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形成相当稳定的法律体系;第三,立法技术的高度完备
8、 简述唐律中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答:第一类: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发生侵犯时,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准。第二类“不同国别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相互侵犯时,适用中国法律。
9、 简述汉代的“七出”“三不去”
答: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0、 简述唐律中“十恶重罪”的内容,简要评析
答: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以上十种犯罪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是十恶的核心内容。第二类是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不道)、第三类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意义在于维护了封建政权和社会伦常关系的稳定。
11、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点
答:1、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2、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遗痕迹3、以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4、注意调查吸收流行于各地的习惯
12、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主要内容点
答: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2、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3、采取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4、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13、简述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答:1、“更定刑名” 2、“酌减死罪”3、“死刑惟一”,(仅用绞刑一种,只有罪大恶极仍用斩刑)4、“删除比附”5、“惩治教育”
客观题
1、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是“行天之罚”
2、 夏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礼和刑,夏商两代得君王命令,主要包括军法命令性质的誓、政治文告性质的诰及训令臣民的训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渊源
3、 相的地位最高,是仅次于商王的行政首脑
4、 商代的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
5、 商代还制定了职务犯罪的规定,“官刑”
6、 夏商两代的监狱叫圜土
7、 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敬德保民”“明德慎罚”
8、 所谓“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9、 《礼记》上,明确谈到了适用三赦之法的具体年龄:“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
10、 惟眚:过失犯罪
11、 非眚:故意犯罪
12、 惟终:惯犯
13、 非终:偶犯
14、 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长券即质,短券即剂。
15、 西周的婚姻制度,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16、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子拥有优先继承权和绝对支配权
17、西周司法机关的设置:大司寇(最高司法官)、小司寇、士师
18、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19、西周专门设置有司圜一职,管理监狱
20、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中的法律思想:一“事断于法”“刑无等级”二、“行刑重轻”“以刑去刑”三、“为法”“行法”“明白易知”
21、子产(郑国)铸刑鼎 邓析“竹刑”
22、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纵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毁了旧贵族世代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逐步具有公开性和规范性
23、商鞅变法,在篇名上改“法”为“律”
24、秦朝法律中。以古非今罪:以三代之事,抨击当朝朝政罪。秦律称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诬告反坐”:一般以所诬之罪处罚诬告之人。
25、秦律中的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 P64
26、秦朝法律司法机关,司法官:廷尉
27、汉代考课官吏主要采取“上计”的方式,即自下而上,逐级进行考察
28、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中的“左官罪”:私自任命官吏及接受任命的官吏,都要严厉处罚
29、汉代的经济立法(赋税):田租、算赋、口赋、关税
30、三国时期新五刑:死刑,劳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31、三国时期刑法体系的重大变革:一是逐渐废止肉刑制度、二是不断缩小族刑连坐范围 三是初步形成新五刑制度。隋朝制定《开皇律》,对北周五刑制度进行系统整理,正式确定为笞杖徒流死等五刑制度,一直沿用
32、“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33、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和折当劳役刑的制度,南朝陈律规定的“官当”制度更为系统
34、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
35、《开皇律》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36、《永徽疏律》后人又称《唐律疏议》
37、六典: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38、唐代的借贷方式分为:出举(有利息)和负债(无利息)
39、唐代离婚有强制和协议两种,强制分为官府强制(义绝)和丈夫强制(出七)。协议离婚又称和离
40、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第一:十恶重惩原则 第二,是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第三,其他刑罚原则(累犯加重原则)
41、六杀: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去杀
42、六脏: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
43、唐朝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44、唐代诉讼:一是举劾(由监察机关、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二是告诉(当事人自己向官府提起诉讼)
45、直诉方式:拦截皇帝的车驾、击登闻鼓鸣冤、上表申诉陈情
46、审判回避制度:换推
47、慎杀: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
48、出罪:即重罪轻判或有罪不判 入罪:是轻罪重判或无罪判作有罪
49、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第一顺序:儿子,未嫁女,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多分聘财,未嫁女分男子聘财一半;第二顺序:孙、守寡妻妾,若儿子死亡,孙子可以代位继承
50:户绝资产的继承P181
51、宋代新刑法:1、折杖法2、刺配刑3、死刑(凌迟,先起于五代,法定于辽)
52、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的“差官别推”P189
53、《洗冤集录》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54、元朝把居民分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汉人,第四等是南人
55、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宗正府
56、明初的治国立法思想是“重典治国”
57、《大明律》的制定P218
58、朱元璋《大诰》的目的,一个是用“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二是用《大诰》中的严刑峻法,防范和镇压臣民的反抗。其次,《大诰》明确地将贪官污吏作为打击对象
59、《大明律》中增设了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
60、明代增设了新的刑罚,廷杖,处罚大臣
61、三司会审: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大审: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
62、厂卫干预司法:P235
63、《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64、清朝选任职官以科举为正途,每三年一考,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65、所谓四格是才、守、政、年
66、清朝三法司仍旧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67、入关以后,刑部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68、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1907年8月27日),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69、《大清会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系统、最完备的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70、《大清民律草案》P284
71、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72、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制定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
7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为保证司法公正,《宪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并且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对人民有逮捕、审讯的行为
74、抗日时期重点惩治三种犯罪:严厉惩治汉奸罪、破坏坚壁财物罪、惩治公务人员贪污行为
75、陕甘宁边区的刑罚,主刑死刑、有期徒刑、劳役、附加刑:夺公权、没收财产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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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我深深体会到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精神。
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西周统一的礼法,礼是法律和法律精神是儒家,尽管事实上,儒家思想并没有真正出现。春秋,法家思想更符合实际,法家取得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精神在此期间,主要是法家的地位。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始于汉代,汉在法律面前是法家法律黄老思想的根据法律规定,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监狱设立的官方立场,整个春天和秋天,引入儒家思想在司法领域。随后注射法所列举的儒家经典的注释法规,使法律儒家化。
从魏晋南北朝到唐朝,儒家“仁,义,礼,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时期,这一时期儒家”仁,义,礼,食品法典委员会,具体表现为八怡蔚新的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行为,西晋“准五罪”,南北朝时,官方,重罪十有利于提高系统的形成以及保留,这种仪式的法律法规,形成,形成一个准确的几乎礼“唐代法律中”。
宋代至清代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深化了儒家精神在中国的法律已经建立,演变的规律,也仅限于正式的演变,直至晚清现代化开始触发新的变化,打破了原有的“诸法合体,民事和刑事,无论”结构,引进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的儒家精神。
如果你随便写的,这几乎足以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