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日益实现官学化。在儒学官学化的影响下,儒家学者往往利用担任法官的身份,或者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或者参与案件的讨论。
儒家化的司法官员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面对汉初制定的体现法家精神的汉律,在不能及时修改刑律和曲解刑律的情况下,采取了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案件审理依据,从而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儒家化改造。两汉时代,从事引经决狱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董仲舒、公孙弘、儿宽、应劭等人。
二、原则
断狱定罪要从犯罪事实出发,但主要的不是看事实,而是追究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及罪犯的心理状态。凡心术不正,主观为恶,有犯罪动机,即使犯罪未遂,或犯的是小罪,也要加以惩罚和重罚。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即首恶分子,更要加重惩治。
相反,如果所犯者动机、目的合乎道德人情,只属于过失,虽然违法也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甚至犯大罪的也可以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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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譬如一案件,甲乙双方相斗,乙抽佩刀刺甲,而甲之子举杖击乙护父,却误伤了自己的父亲。有人说甲之子犯了“殴父罪”,应当斩首。但引经者从《春秋》中找到这样一例:许国太子给有病的父亲喂药,事先自己没尝一下,结果父亲吃药后就死了。
许太子因此犯了杀父罪。但许太子进药是孝心的表现,他未先尝药只是一种过失,并非存心毒害父亲,最后被赦免。
据此,引经者认为:父子是至亲,看到父亲与人争斗,自然产生害怕惊慌的心理,见人拔刀刺父,即挺杖救护,本心不是想伤害父亲。据《春秋》之义,此乃属于“君子原心”,应赦而不诛。
又如,有人向大将军梁商诬告宋光非法刊刻文章。宋光被关进洛阳监狱,受尽酷刑。宋光的15岁的外甥霍諝对梁商说:“我听说《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免因过失而做了错事的人,诛杀故意作恶的人。
故许太子虽杀君而不坐罪,赵盾(春秋时晋国世卿)知道自己的弟弟弑君,却不去讨伐,被史官记为‘赵盾弑其君’。
这都是《春秋》垂遗下来的圣王之法,汉朝应当遵循这些原则。今宋光所犯之罪,既然情有可原,却关押多年,终不见审理。所谓君子不偏袒,不结党营私,而你们这样关押和拷打宋光是正确的吗?”
梁商很赞赏霍諝谓的才志,又觉得他说得有理,便上奏赦免了宋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其中的《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也就是说,唐律本身已经是一部完整的法律,不需要借助外在的条文和思想来判案了,而且儒家的经典条文已经法律化,所以不需要“春秋决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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