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世恒言》卷二九:“知县又哄卢楠将出钮成佣工文券,只认做假的,尽皆扯碎,严刑拷打,问成死罪。”
欧阳山《三家巷》一五九:“这以后主家就更加凶狠,动不动就严刑拷打,打得我遍体鳞伤,死去活来。”
张贤亮《土牢情话》六章:“跟她说,我们可以证明宋征死于严刑拷打,可是要保证我们证人的安全。”
不知道具体情况,但是警察打人是肯定是违法犯罪行为。
涉及的法律是
一、刑讯逼供罪与故意杀人罪;
刑讯逼供: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综上:
据你所述;警察已经构成刑讯逼供 ,
根据我国《刑法》第247规定,反刑讯逼供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聚义。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定罪从重处罚。
故意杀人;根据我国《刑法》第232规定,犯故意伤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警察的素质实在是不敢恭维。
狄仁杰官居宰相,参与朝政之时,也正是武承嗣显赫一时,踌躇满志之日。他认为狄仁杰将是他被立为皇嗣的障碍之一。长寿二年(693年)正月,武承嗣勾结酷吏来俊臣诬告狄仁杰等大臣谋反,将他们逮捕下狱。当时法律中有一项条款:“一问即承反者例得减死。”来俊臣逼迫狄仁杰承认“谋反”,狄仁杰出以非常之举,立刻服了罪:“大周革命,万物惟新,唐室旧臣,甘从诛戮,反是实!”来俊臣得到满意的口供,将狄仁杰等收监,待日行刑,不复严备。狄仁杰拆被头帛书冤,置棉衣中,请狱吏转告家人去其棉。狄仁杰的儿子狄光远得其冤状,持书上告。武则天召狄仁杰等“谋反”的大臣面询:“承反何也?”狄仁杰从容不迫地答曰:“向若不承反,已死于鞭笞也。”又问:“何为做谢死表?”答曰:“臣无此表。”武则天令人拿出谢死表,才弄清楚是伪造的。于是下令释放此案7人,俱贬为地方官。狄仁杰被贬为彭泽令。如此,狄仁杰运用自己的才智机谋死里逃生。以后,武承嗣欲根除后患,多次奏请诛之,都被武则天拒绝。
不好意思,只看了标题,出于职业敏感就说了上面那个。
针对你所提问的构成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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