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示是上行文,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因为请示需要答复,多个主送机关可能造成答复不一致,上报单位就会无所适从。而主送机关必定是直接对单位管理的机关,如XXX中学的上级 单位就是XX教育局;
2、“一事一请”,或称之为“一文一事”,原因是多件事情请示容易出现批复上的难度,如一件事同意,另外一件不同意,在回复批复的时候就很难。因此对“请示”,一般是应该“一事一请”。
请示是上行文,当然不能抄送下级机关。
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时可以同时抄送其他机关。
请示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另有: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不对,不可以抄送其下级机关。
根据《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款: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第四款: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根据《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款: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扩展资料:
公文种类主要有: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1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