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书六礼的时代已经绝尘而去,如今留下的是其神秘而有特色的文化气息。中国人注重婚礼,如同注重前途一般,这样的投入恐怕是哪个社会都无法改变的。经过几千年的积淀,中国的婚姻文化业已形成,以特有的身份标志着中国的存在。
《诗经》有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孟子》中也说道:“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一对男女在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和媒人的说合下的结合,是不被社会所认可的。
每个人都会经过谈婚论嫁的阶段,现在不像以前必须得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现在讲究婚姻自由,基本上都是双方自谈的,如果双方的父母都同意还好说,直接领证结婚;但如果双方父母或其中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那么他们的婚姻将不能得到不同意一方家庭的祝福,若遭到父母否定之后,这婚还有没有结的必要呢?
曾经,在网上看到民国时期结婚证书上的一段话:“两姓联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匹配同称。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绵绵,尔昌尔炽。谨以白头之约,书向鸿笺,好将红叶之盟,载明鸳谱。此证。”瞬间被这极具韵感的文字所打动,这段化自诗经的句子不管是意境还是平仄,读起来都让人心头温润,感动莫名。文字之美,良缘之美,尽在其中。
现在,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喊着婚姻自由,自由恋爱,可是最终大多数依旧不底下高傲的头颅接受家中的媒妁之言、父母之命。那是因为,这样的婚姻更牢靠,更能走得长久。
现在的婚姻在自由恋爱自由结合的状态下,我们也要适当注意父母的态度,二者结合更为可取。关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你怎么看,欢迎评论。
释义:古代婚姻制度下,指儿女婚姻须由父母作主,并经媒人介绍。但是这种制度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酿成了不少爱情悲剧。
出处:出处《孟子·滕文公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译文:不等父母的同意,媒人的说合,就钻洞扒缝互相偷看,翻过墙头跟人,那么父母和社会上的人都会认为这种人下贱。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西周春秋时期的婚姻礼仪的一道程序,在先秦的史书及典籍中,就有大量与此有关的记载 这种观点有好有不好,不好的方面:每个人的喜好和性格父母不一定了解,完全听从父母的话按照父母的意愿去选择自己的婚姻,这样造成的婚姻可能会导致以后家庭婚姻的隐患。
扩展资料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因为在古代,女子抛头露面的机会是很少的,生在官宦之家的千金小姐,一般在出阁之前是在自己的闺房内,学习琴棋书画,织补刺绣之类的针线活。
生在贫苦的家庭,女儿可能随着父母做些活计,但也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倒是为人父母者,要担起生活的重担,能更多地接触到社会,所以婚姻以父母之命倒也在情理之中。
古代结亲讲究门当户对,也与这个媒妁之言不无关系,封建的等级制度决定了古人的“交际圈”。民去见官,大多是告状申冤的,官去见民,大多是为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公事。绝少是去沟通个人情感的。子女的婚姻以门户相当为据,估计与此不无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孟子·滕文公下
一、古云:女大当嫁,男大当娶,此乃先决条件。
二、主要是封建时代的思想,天地君亲师,以及百善孝为先,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想想人都是父母的,何谈自由,并且古礼讲究,女性,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使青年男女,无法结识,就只能通过父母,和媒妁之言,而且古人讲究门当户对,所以自由恋爱的下场一般都不好。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意思是——自古以来子女的婚姻都必须经过父母同意后,再经过媒人介绍,男女双方才能结婚,若是不等到爹娘开口,不经过媒人介绍,和自己喜欢的人私会,那么,爹娘和社会人士都会轻视他,认为他不遵守礼教。
这也说明当时的男女没有一点婚姻自由。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一种封建的做法,新中国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谁也不能强迫子女的婚姻。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这是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对自己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指缔结婚姻的自由,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与何人结婚、何时结婚、在何地结婚以及不结婚等,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内)无权干涉。不少父母把子女当作商品,索取高额的彩礼或嫁妆,或者强迫包办子女的婚姻。有的父母为儿女定下娃娃亲,这是一种典型的包办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是封建家长制度的产物,其行为侵犯了当事人自主选择结婚对象的权利。这些违背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不尊重当事人自我选择自由的干涉婚姻的行为是违反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和精神的。而且这种干涉他人婚姻的现象发展到极端就出现了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甚至会发展成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罪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不法行为,如果动用暴力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还可能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对于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法律给于严格的保护。
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有的父母甚至动用暴力,这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子女应该对双方的父母晓之以理,争取使他们同意自己的婚姻。如果他们仍然固执己见,就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特别是遭到暴力干涉婚姻时。关于得不到父母承认的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只要男女双方是自愿的,不存在其他《婚姻法》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的,当事人就可以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而成为合法夫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