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新译本》是由数十位华人圣经学者自译的《圣经》汉语译本。此译本以原文重译《圣经》,《新约》于1976年完成;《旧约》于1992年完成。
翻译团队
鲍会园(翻译组组长)、周永健、邝炳钊、陆苏河、唐佑之、马有藻、谢友王、詹正义、陈玉棠、冯荫坤、张修齐等数十位学者和于中旻、张晓风、苏恩佩等十多位文字工作者
可参考网上版本 http://cnbible。com/cuvmpt/exodus/21。htm
《汉谟拉比法典》。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用瞪眼回击瞪眼,用牙齿咬人对付牙齿咬人。指对方使用什么手段攻击,就用什么手段进行回击。
出处为 《旧约全书·申命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扩展资料:
汉谟拉比法典建立在两个最著名的原则基础上,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态复仇)和“让买方小心提防”。
猛一看来这两个原则都很原始,在规定对确定的伤害行为进行赔偿时(“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法典从不考虑最初的伤害是否纯属意外,而是残酷无情地坚持让人受到皮肉之苦和受辱。“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不那么残酷无情,但看上去不像是法律。
为什么国家应在一部法典里宣布卖方行诈不会受到惩处呢?因为美索不达米亚人颁布法律主要是为了制止争斗,他们以为这决非毫无理由-一个总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法律同样的处罚,那么他也许会不再施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出自圣经的旧约。申命记共34章,这句话出自第十九章最后一句,如下:
19:21 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And thine eye shall not pity; but life shall go for life, eye for eye, tooth for tooth, hand for hand, foot for foot。
这个不用太在意
地球都是韩国棒子发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