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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问疏忽大意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间的区别?
1.定义不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2.认识因素不同:间接故意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可能出现,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没有预见;
3.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和漠不关心的态度,而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无认识,所以也没有犯罪的意志。
扩展资料: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首先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危害结果的责任和能力。其次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司法实践中,在作为犯罪时行为人有意识地违法自己的职责,但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未予认识;
在不作为犯罪时行为人不仅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未予认识,而且对其行为本身也没有认识。最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客观上,行为人在对其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可能性已经能够明确认识到;主观上,行为人对自身的能力高估,对客观条件认识不足,自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资料来源:法院网-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主观认定
二、区分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2、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3、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原因。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
4、疏忽大意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不意误犯谓之失”。
注:比较难理解的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这里特别说明一下。直接故意是积极主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心理上的积极主动也有行动上的积极主动;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三、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有什么区别,一般会怎样判决
在传统刑法理念中,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而言,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从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这四种罪过类型。在这其中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领域,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它们,需要结合刑法条文和刑法原理具体考量之。依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到: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构成标准分别为“明知”和“放任”。基于这个标准并结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间接故意的基本概念。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过于自信过失对于认识和意志的构成标准分别为“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依此,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规定,使得区分故意过失具有了很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如何正确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通过概念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在认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尽管有以上的相似之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现出来的。首先,认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其次,意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对于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意志上持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最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同时,根据整个罪过体系中的四种罪过类型,可以看到: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发生结果,与它对应的一极是“希望不发生结果”(过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发生结果”。、而所谓的放任,应当讲就是在“希望发生”和“希望不发生”之间的这样一种罪过形态、而在间接故意的场合之中,行为人或者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由此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基于意志上的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更多的表现出了一种对于法益的积极蔑视的态度,其恶性较之希望不发生的过于自信过失而言要大。
四、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过失 疏忽大意过世 怎么区分
1、您的第一个案例不太好判断,因为题目没有给出当时甲使用暴力的程度,伤人的角度等等,从题目来看应当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甲没有杀害婴儿的故意2、个人认为应当是间接故意,虽然父亲的行为是为了拯救女儿的生命,但是这并不能掩盖其本人的醉酒驾驶的故意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这应当定义为危险驾驶罪
至于导致自己女儿的死亡的行为,这个争议比较大,我个人倾向于是间接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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