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中无人,素质低下,社会风气,
本来应该是可耻的事情,但却应以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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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不知耻人;
丧尽天良事。
以丑为美
首先我想知道以此为耻和以此为荣的的主体“此”,究竟指的是她笑着说这件事情,还是当网红这件事情本身。如果“此”指的是是笑着说这件事情得本身,那么我认为她也许并不觉得光荣,但因为笑着说话,所以态度不被众人接受,众人从表面看来这个女孩子对待法律和判决的态度并不够严肃,不符合公众心目中以往犯罪分子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应有形象。
可能是因为这个女孩子自己年纪轻,犯了错觉得自己还有改过的机会。所以“心态比较好”。另一个角度来讲,如果“此”指的是当网红这件事情。为什么一定要以此为耻,不能以之为荣呢?什么是网红?顾名思义就是在网络上走红的人,那么他为何走红?可能会有很多原因,有可能是因为正面事件走红,也有可能是因为负面事件走红。假如是因为正面事件走红,那我们为什么不能提倡呢?难道做人必须隐姓埋名?我们的法律似乎并没有这么规定过。
恰恰相反,这属于公民的权利即追求幸福的权利,如果有人觉得当网红很幸福,在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基础上,过更好的生活,达到个人幸福的目的,那么做这样的网红为什么要以此为耻呢?反思一下这个问题,我们会发现原来是因为如今网络上出现很多了“畸形网红”,他们做的事情可能超出了普通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并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一定恶劣影响。所以无形之中,“网红”这个词已经成为了一个贬义词。
在此次事件中,高颜值嫌疑人也无意走红成为“网红”,但却是具有负面意义的“网红”,假如有一天她出狱了,做了有益于别人的事情,无意中(此处排除了个人作秀嫌疑)被广为人知,导致她再次成为网红,那么这个网红就是正面意义的网红,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让她以此为耻呢?而且,荣辱观属于个人价值观的一部分,也许会不合他意,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存在也是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