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1933年的长城抗战后,何应钦签署的《何梅协议》,按照约定,中央军和东北军撤出华北。
1931年9月18日夜,在日本关东军安排下,铁道“守备队”炸毁沈阳柳条湖附近的南满铁路路轨,并栽赃嫁祸于中国军队。日军以此为借口,炮轰沈阳北大营,是为“九一八事变”。
次日,日军侵占沈阳,又陆续侵占了东北三省。1932年2月,东北全境沦陷。此后,日本在中国东北建立了伪满洲国傀儡政权,开始了对东北人民长达14年之久的奴役和殖民统治。
由于张学良一再坚持“不抵抗政策”,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整个东北三省1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被日军占领。
1、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丧权辱国的《秦土协定》
《秦土协定》又称《察哈尔协定》,它是察哈尔省代理主席秦德纯与关东军特务机关长土肥原贤二之间签订的。该协定的起因是1935年6月5日,日本关东军驻内蒙古阿巴嘎旗特务机关山本亲信等4人,由多伦潜入察哈尔境内偷绘地图,行至张北县北门,不服国民党第二十九军一三二师赵登禹部守卫官兵检查,被送师部军法处拘留,8小时后放行(张北事件)。
10日,驻张家口日本领事桥本和察哈尔特务机关长松井源之助以中国军队“侮辱”日本军人为借口。向第二十九军副军长秦德纯表示抗议,限 5日内答复,否则日军自由行动。宋哲元闻知后立即命令释放,但关东军仍不依不饶,认为此举是对日本军人的侮辱,并借机提出许多要求。南京国民政府屈服于日方压力,于6月19日免去宋哲元察哈尔省政府委员兼主席职务,任命秦德纯代理察哈尔省主席,秦德纯等于6月23日开始与日方代表土肥原等举行谈判。最后中方被迫接受日本所提的条件,此即“秦土协定”,在该协定中,日方首先要求:
(一)将驻于昌平和延庆一线的延长线之东,并经独石口之北、龙门西北和张家口之北,至张北之南这一线以北的宋(哲元)部队,调至其西南地区;
(二)解散排日机构;
(三)(对日)表示遗憾,并处罚负责人(宋哲元);
以上各点自6月23日算起,在两星期内完成。
此外,日本还要求:
(一)承认日满的对蒙工作,援助日本特务机关的活动,并且停止移民,停止对蒙古人的压迫。
(二)对日满经济发展和交通开发工作予以协助,例如对张家口—多伦之间,以及其他满洲国—华北之间的汽车和铁路交通,加以援助。
(三)必须对日本人的旅行予以方便,并协助进行各种调查。
(四)〔从日本〕招聘军事及政治顾问。
(五)必须援助日本建立各种军事设备(如机场设备和无线电台的设置等)。
(六)中国军队撤退地区的治安,应根据停战区所使用的方法予以维持。
《秦土协定》的签定,使中国丧失了在察哈尔省的大部分主权,也丧失了察省疆土的70%-80%。这一协定与《何梅胁定》一起为日本吞并中国华北大开了方便之门
2、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丧权辱国的《塘沽协定》 国民党政府与日本侵略者签订的丧权辱国的停战协定。1933年3月,日军占领热河,并大举进攻长城各口,中国守军奋起抵抗,因蒋介石国民党破坏而失败。5月31日国民党政府派熊斌与日本代表冈村宁次在塘沽签订停战协定。规定中国军队撤至延庆、通州、宝坻、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以上地区以北、以东至长城沿线为武装区,实际上承认了日本对东北、热河的占领,同时划绥东、察北、冀东为日军自由出入地区,从而为日军进一步侵占华北敞开了大门。
塘沽协定内容
关东军司令官元帅武滕信义,于昭和8年5月25日,在密云接受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所派军使、该分会参谋徐燕谋所提出的正式停战提议。依此,关东军司令官元帅武滕信义,关于停战协定,委任全权于该军代表关东军参谋副长少将冈村宁次,在塘沽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所委任的停战协定全权、华北中国军代表、北平分会总参议、陆军中将熊斌,签订停战协定于下:
一、中国军队一律迅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不得越过该线,又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日本军为证实第一项的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进行监察
中国方面对此应加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三、日本军如证实中国军业已遵守第一项规定时,不再越过上述中国军的撤退线继续进行追击,并自动回到大致大城一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区内的治安维持,由中国方面警察机关担任之 上述警察机关,不可利用刺激日军感情的武力团体
五、本协定盖印后,即发生效力
作为以上证据,两代表于此签名盖樱
昭和八年五月三十一
关东军代表冈村宁
华北中国军代表熊
(选自《中外约章汇要1689—1949》,P592—593,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版)
3、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丧权辱国的《何梅协定》 1935年5月,已通过两年前签订的《塘沽停战协定》将其侵略势力渗透到华北的日本帝国主义,又向中国政府提出对华北统治权的无理要求。国民党当局在日本的淫威面前又一次屈服。5月29日,华北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方代表开始秘密谈判。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应钦提出备忘录﹝日文为“觉书”﹞,限三日答复。何应钦经与日方秘密会商后,于7月6日正式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对“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接受日方要求。何梅往来的备忘录和复函被称为“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国民党在河北及平津的党部;撤退驻河北的东北军、中央军和宪兵第三团;撤换国民党河北省主席及平津两市市长;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等等。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为两年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埋下了更大的隐患。
政府接二连三地与日本签订出卖主权的协定,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义愤。张学良和杨虎城于1936年12月12日上午为西安事变向全国发出通电即说:“东北沦亡,时逾五载,国权凌夷、疆土日蹙,《淞沪协定》,屈辱于前,《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继之于后。凡属国人,无不痛心。”
《何梅协定》全文如下:
﹝1﹞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八﹞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二﹞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
何应钦阁下: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应钦复函﹝1935年7月6日﹞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4、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丧权辱国的《淞沪停战协定》
一九三二年1月28日,日本侵略军进攻上海,驻上海一带的国民党军第十九路军等在全国人民抗日运动高潮的推动下,奋起抗战。但蒋介石坚持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假意应付事态,不仅不给十九路军以任何援助,还拒绝调江北部队去支援抗战。派代表和日本谈判,于五月五日签订停战协定,划上海为非武装区,中国不得在上海至苏州、昆山一带地区驻军,而日本则可以在许多地区驻军。这个协定称上海停战协定,即淞沪停战协定。
5月5日,中日双方代表签订《上海停战协定》。协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此项地位,在本协定附件第一号内列明之。
第三条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此项地方,在本协定附件第二号内列明之。
第四条为证明双方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该委员会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中国警察立即接管。该委员会之组织,及其办事程序,在本协定附件第三号内列明之。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协定用中、日、英三国文字缮成,如意义上发生疑义时,或中、日、英三文间发生有不同意义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订于上海
外交次长郭泰祺
陆军中将戴戟
陆军中将黄强
陆军中将植田谦吉
特命全权公使重光葵
海军少将鸣田繁太郎
陆军少将田代皖一郎
见证人:依据国际联合大会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三月四日决议案协助谈判之友邦代表驻华英国公使蓝普森驻华美国公使詹森驻华法国公使韦礼德驻华意国代办使事伯爵齐亚诺
附件第一号
本协定第二条规定之中国军队地位如下:查照附连上海区邮政地图(比例尺十五万分之一)由安亭镇正南苏州河岸之一点起,向北沿安亭镇东最近小浜之西岸至望仙桥,由此北过小浜至沙头东四基罗米突之一点,再由此向西北至扬子江边之浒浦口,并包括浒浦口在内。
附件第二号
本协定第三条所规定之地方如下:
此项地方在附连四地图各别标志为甲、乙、丙、丁,并称为一、二、三、四各地段。
地段(一)。双方订明:(一)吴淞镇不在此地段之内;(二)日方不干涉淞沪铁路暨该路工厂之运用。
地段(二)。双方订明:万国体育场东北约一英里许之上海公墓,不在日本军队使用地段之内。
地段(三)。双方订明:曹家寨及三友织布厂不在此地段之内。
地段(四)。双方订明:使用地段,包括日本人公墓及东面通至该墓之路在内。
关于此项地方遇有疑问发生时,经共同委员会之请求,由该委员会之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日本军队向上列地方之撤退,于本协定生效后一星期内开始,关于开始撤退起四星期内撤完。
依照第四条所设之共同委员会,对于撤退时不能移去之残疾病人或受伤牲畜,采取必要办法,以资照料,并办理其日后之撤退事宜,此项人畜,连同必需之医药人员,得遗留原地,由中国当局给予保护。
附件第三号
共同委员会以委员十二人组织之。中国及日本两政府暨依据国际联合会大会3月4日决议案协助谈判之与会友邦代表,即英、美、法、意各驻华外交代表,各派文武官吏代表各一人为委员。该会委员依照委员会之
决定,得随时任用认为必要数之助理员。所有关于程序事宜,由委员会斟酌办理。
该委员会之决定,以过半数行之。主席有投票取决权。主席由委员会内与会友邦代表委员中选举之。
委员会依照其决定,以其认为最善之方法,监视本协定第一、第二、第三各条之履行;并对于履行上述各条之规定有任何疏懈时,有促使注意之权。
“《中外约章汇要1689-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