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谟拉比,约在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因统一两河流域与颁行法典的历史活动而著称。对内推行缓和阶级矛盾、加强王权和发展经济措施,抑制债务奴隶制,使其在长期对外用兵中有相对稳定的后方,促成国家繁荣,巴比伦城变为西亚最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形势与阶级等级关系的状况,在位期间制定了一部反映奴隶主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英文名称:The Code of Hammurabi),为后人研究古巴比伦社会经济关系和西亚法律史提供了珍贵材料。
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当政时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维护财产私有制,全面调整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巩固现存秩序。法典制定的确切时间不清,大概在公元前1791年或前1790年始拟,完成于巴比伦尼亚统一之后。法典包括序言、正文、结尾三部分。序言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正文包括282条法律,涉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内容,意在调解自由民之间的财产占有、继承、转让、租赁、借贷、雇佣等多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婚姻关系。法典表明古巴比伦社会存在奴隶主、奴隶、小生产者三个基本阶级,此外与阶级关系不尽一致的等级关系。自由民之间分为有权者阿维鲁和半有权者穆什根努两个等级。前者原意是“人”,享有一些特权;后者原意可能是“礼拜”,法律地位低下。法典对债务奴隶制和高利贷有所抑制,限制对小生产者过分的掠夺,以免动摇兵源和税源。法典对奴隶制予以严格保护,体现了法典的性质。结尾部分除继续对汉谟拉比歌功颂德外,还强调法典原则的不可改变性。法典的制定标志古西亚法律制度的进步,国家的成熟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条文(282条)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诉讼程序、盗窃处理、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婚姻、继承、伤害、债务、奴隶等等。法典的基本特点:首先,它明显地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保护奴隶制的私有制;其次,法典还保存某些习惯法残余,例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原则(第196、200条)和神判习惯(第2、132条)等;再次,从现代意义上说,汉谟拉比法典并未区分公法、私法(民法)和刑法,诸法合一,法律条例既从民法角度也从刑法角度来确定。
汉谟拉比法典一方面是使阿摩利人的习惯法成文化,另一方面吸收了两河流域固有的苏美尔、阿卡德立法与伊新·拉尔沙时代城邦立法的成果。不过,它主要还是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物,反映出当时社会各方面的现实。 “汉谟拉比法典”石碑上,共包括282则条文。法典是建立在苏美尔立法原则基础上的,其中揉和了闪族人的新发明,但他们对什么原则属于苏美尔人,什么原则属于闪族人说法各异,因而我们最好是把它们都简单地归结到最有名的记载“美索不达米亚法系”的文献之列。
汉谟拉比法典的一些法律条例: 1。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发者应处死;3。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诉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应该处死;5。倘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后又更改,则应揭发其罪行,并撤消法官席位,终身不再录用 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奴隶毫无权利可言,稍有过失即受到断肢的可怕惩罚。此外,法典中提到了两个法律阶层:一是“人”,显然意指贵族;另是所有其他既非“人”亦非奴隶的人,他们的法律待遇很差,但拥有某些法律权利 汉谟拉比法典建立在两个最著名的原则基础上,此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和“让买方小心提防”。猛一看来这两个原则都很原始,在规定对确定的伤害行为进行赔偿时(“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法典从不考虑最初的伤害是否纯属意外,而是残酷无情地坚持让人受到皮肉之苦和受辱。“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不那么残酷无情,但看上去不像是法律。为什么国家应在一部法典里宣布卖方行诈不会受到惩处呢?因为美索不达米亚人颁布法律主要是为了制止争斗,他们以为这决非毫无理由——一个总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法律同样的处罚,那么他也许会不再施暴。 至于“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同样也是为了制止争斗,因为买方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如果他去取闹,马上就会受到惩罚。正是依靠这部法典,汉谟拉比时代的巴比伦社会,成为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中,统治最严密的国家。至今,这部刻在石柱上的法律条文仍是世界上一部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意思是如果对方伤害了你的眼睛,就伤害他的眼睛;如果对方打掉了你的牙齿,就去打掉他的牙齿。
这句话源自《圣经?旧约?出埃及记》。
摩西率领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后,耶和华 上帝在西乃山向摩西晓谕十条诫命,还宣布了许多律例,具体规定了各种刑罚的细则。
在谈到杀人之律例时,上帝说道:"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 随后却无别的害人之处,那伤害他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求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现在指的是指必须给犯罪者以相应的惩罚。
扩展资料: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为避免过度报施。
旧约时代,比如a打掉b一颗牙,因着公平的原则,b只能打掉a一颗牙,而不能打掉a的一颗牙齿后又打断腿。新约时代主耶稣的教导是以善胜恶,高于旧约的标准。
《马太福音》中也有相关的记载:
出埃及记21: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利未记24:20,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申命记19:21,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马太福音5:38,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埃及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马太福音》
是《旧约全书》上内容。属于律法篇。
出处 《旧约全书·申命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旧约全书(Old Testament)据犹太教的说法,旧约全书本是犹太人所写。而被基督教抢夺的犹太教义。
但同时,旧约全书是基督宗教的启示性经典文献,内容和希伯来圣经一致,但编排不同。
主要包括摩西五经、历史书、诗歌智慧书、大先知书、小先知书,总共39卷(希伯来古本为24卷),分四类:律法书,历史书,智慧书,先知书。从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陆续用希伯来语写成。
扩展资料:
旧约定典:
定典(Canon) 就是鉴定某书卷是上帝所默示的圣经。单有上帝的默示,并不足够。大体来说,上帝也赐人属灵的智慧,分辨上帝所默示的真迹。
人在圣灵的带领下,知道何者是须摒弃的伪书。与新约定典的过程比较,旧约定典的过程反而没有什么特别波折,虽然在主前几百年,撒玛利亚人拒绝承认旧约所有的经卷。
除了摩西五经;主前两百年,许多伪经和次经出现;主后的拉比著作里,也有对以西结书、箴言、雅歌、传道书和以斯帖记的定典质疑。
简介:
旧约全书记载的是主与他的选民以色列人所立的盟约,旧约是律法的盟约,旧约是为救世主降生做准备的。
“旧约”之所以称为“约”,来源于耶和华击杀埃及人拯救以色列人脱离埃及法老之时与以色列人立的约。
当然这“约”就是以门楣上刷的“羊血”为立约的证据,而且以此来立约说,凡是门楣与门框上有羊血的都是以色列民神的选民,都是耶和华要留下的对象。
凡是埃及的人与牲畜都不是耶和华拯救的对象,将其所有的长子与初生的牛羊都击杀。整个旧约圣经除未立约以前的《创世纪》以外,其余的书(主要)都是记载立约以后(造物主)在以色列民中间作的工作。
因耶和华与以色列民立的约,在律法时代记载的书就称为“旧约”,是以耶和华与以色列民立的约来命名的。
旧约的三十九卷中,最古老的应该是摩西五经,写于主前约一千五百年。从摩西五经的写作到玛拉基书的完成,所涵盖的时间约有一千年(主前一千四百年至四百年),由二十五至三十位不同背景的作者合作写成。
除了一小部分以外,主要是用希伯来文写成。中间由于希伯来文法经过演变(在主前1350年),旧的书卷都已被改写,旧约里的希伯来文法变得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旧约原稿的希伯来文都只有子音,母音是以后才加进去。
很多证据显示旧约的经卷开始时是用腓尼基式希伯来字体写的,后来才改用Aramaic square 希伯来正方字体。
马太福音五:18 说的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耶稣指的一点(yod)就是希伯来正方字体的一个字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约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