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应钦同日本天津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秘密会谈。6目9日,梅津美治郎发出致何应钦的备忘录,提出罢免于学忠等中国官员、解散或取消国民党河北省党部机关、撤退国民党宪兵3团、51军等要求。7月6日,何应钦复函梅津,对日方要求表示“均承诺之”。梅津的备忘录和何应钦的复函,史称《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一) 罢免以河北省主席于学忠为首的有关“责任”人员;
(二)撤废宪兵第三团、励志社北平支部、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等所谓宣传和组织抗日的机构;
(三)取缔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团体;
(四)撤退国民党在河北省内的所有支部;
(五)驻守河北的第五十一军、第廿五师撤出河北,解散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
(六)禁止中国境内的所有排日排外活动;
(七)勿使导致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重新进入河北;
(八)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采纳日本方面之建议;
(九)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完全实行。
(十)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对梅津美治郎的备忘录,当时华北当局最高军政长官何应钦答复到:以上“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何梅协定”的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目的是赶走在当地的中国守军和国民党中央的势力,取缔他们不喜欢的组织和机构,并攫取包括任命省市官员在内的广泛的权利。而且还借口落实这些条款要求拥有监视和纠察之权。
其影响是:使民国中央政府对于河北省的主权几乎丧失殆尽。“何梅协定”则进一步从政治上为日本分离华北或促使“华北特殊化”奠定了基础。难怪连蒋介石也不得不慨叹“冀于既去,察宋又撤,党部取消,军队南移,华北实已等于灭亡”。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塘沽协定》,还是“何梅协定”、“秦土协定”,它们都只不过是为处理纠纷而设定的临时措施,从国际法角度讲都属于“停战协定”性质,一旦引起纠纷的“事件”平息,这些临时措施就应该取消。换句话说,日本利用《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秦土协定”所攫取的权益不能视作平时国际法下的条约权益,一旦中日关系趋于正常,这些权益就必须取消,除非两国签订正式条约加以追认。
《马关条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辛丑条约》(与11国签的,包括日本)、《二十一条》、《何梅协定》等。
一、《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全权代表为李鸿章、李经方,日方全权代表为伊藤博文、陆奥宗光。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马关条约》使日本获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该条约适应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字,华国锋、邓小平、廖承志出席,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圆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条约上签字。条约简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或“中日友好条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基本内容是: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条约有效期为10年。
条约的签订,开辟了两国长期友好合作的新时期。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所以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三、《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和英(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美(美利坚合众国)、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德(德意志帝国)。
俄(俄罗斯帝国)、日(日本帝国)、意(意大利王国)、奥(奥匈帝国)、西(西班牙王国)、荷(尼德兰王国)、比(比利时王国)十一国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因条约签订日为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
该条约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又一奴役性条约。它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四、《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
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主要内容是:
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2、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3、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4、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5、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五、《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是何应钦和梅津美治郎往来的备忘录和复函。主要内容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
1935年5月,已通过1933年签订的《塘沽停战协定》将其侵略势力渗透到华北的日本帝国主义,又向当时的中国国民政府军政部长何应钦提出对华北统治权的无理要求。国民党当局在日本的威逼利诱面前又一次屈服。
1935年5月29日,华北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方代表开始秘密谈判。1935年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应钦提出备忘录(日文为“觉书”),限三日答复。
何应钦经与日方秘密会商后,于7月6日正式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对“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接受日方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何梅协定
百度百科——马关条约
百度百科——二十一条
百度百科——辛丑条约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1935年5月,已通过两年前签订的《塘沽停战协定》将其侵略势力渗透到华北的日本帝国主义,又向中国政府提出对华北统治权的无理要求。国民党当局在日本的淫威面前又一次屈服。5月29日,华北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方代表开始秘密谈判。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应钦提出备忘录[日文为“觉书”],限三日答复。何应钦经与日方秘密会商后,于7月6日正式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对“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接受日方要求。何梅往来的备忘录和复函被称为“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国民党在河北及平津的党部;撤退驻河北的东北军、中央军和宪兵第三团;撤换国民党河北省主席及平津两市市长;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等等。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为两年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埋下了更大的隐患。
政府接二连三地与日本签订出卖主权的协定,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义愤。张学良和杨虎城于1936年12月12日上午为西安事变向全国发出通电即说:“东北沦亡,时逾五载,国权凌夷、疆土日蹙,《淞沪协定》,屈辱于前,《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继之于后。凡属国人,无不痛心。”
- 上一篇:《乳赋》是谁写的?
- 下一篇:《五柳先生传》中“闲静少言”的“言”是什么意思?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