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意思是如果对方伤害了你的眼睛,就伤害他的眼睛;如果对方打掉了你的牙齿,就去打掉他的牙齿。
这句话源自《圣经?旧约?出埃及记》。
摩西率领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后,耶和华 上帝在西乃山向摩西晓谕十条诫命,还宣布了许多律例,具体规定了各种刑罚的细则。
在谈到杀人之律例时,上帝说道:"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 随后却无别的害人之处,那伤害他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求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现在指的是指必须给犯罪者以相应的惩罚。
扩展资料: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为避免过度报施。
旧约时代,比如a打掉b一颗牙,因着公平的原则,b只能打掉a一颗牙,而不能打掉a的一颗牙齿后又打断腿。新约时代主耶稣的教导是以善胜恶,高于旧约的标准。
《马太福音》中也有相关的记载:
出埃及记21: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利未记24:20,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申命记19:21,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马太福音5:38,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埃及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马太福音》
出自圣经出埃及记
这是一种类比的手法,描述摩西律法总的精神就是。人若故意损坏别人什么,就需要多倍的赔偿别人什么。而对于身体上的一些伤害只需做到等量的赔偿,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而外在的钱财一般都是五倍的赔偿。
这个准则最早出现在亚摩利王朝,汉莫拉比法典中。同时在古代中东是属于比较常见的律法规范。
一般人喜欢在这上面问二个问题。
第一个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一种粗暴的方式,与上帝的良善不符。实则上我刚刚讲了,损坏别人的东西都是需要加倍赔偿的,而损坏别人身体的,往往会因为复仇引发更多的血案。为此,圣经中特有二个特殊的措施:逃城、律法(上文)。
第二个问题,摩西律法与汉莫拉比法典的相似性。对此,圣经中没有直接的经文指出,为什么摩西律法会和汉摩拉比法典相似。只是我们可以知道亚伯拉罕出吾珥的时候,正直亚摩利王朝,就是汉摩拉比那个王朝。亚摩利分布的范围很广,甚至两河流域到叙利亚都可以找到他们。以致后来王国时期,有许多亚摩利人归顺以色列人,与他们同住。可见,希伯来民族其本身也好,在叙利亚的发展也好,都与亚摩利人有很深的渊源。(希伯来人:大河那边的人)故而,摩西律法与汉摩拉比法典相似是合理的。
[“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句话是马太福音第五章第38节。不好从单节,或一章内上下文,甚至一部经文来理解,《基督教释经学》就清楚地指导了如何读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用瞪眼回击瞪眼,用牙齿咬人对付牙齿咬人。指对方使用什么手段攻击,就用什么手段进行回击。
此命令并不是要求每个人必须这样做,而是在人愿意这样做时,律法许可人这样做(出埃及记21:24;利未记24:20;申命记19:21)。律法指定由地方官员来实施报复性的惩罚。这个命令是指示犹太民族的法官在处理伤害人的案件时,应当给予伤害者怎样的惩罚,以免他们的刑罚过重。
回答的部分内容摘自马太亨利《四福音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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