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是特定历史时期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的,现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支持“归还”合营资产。
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
公私合营始于1954年,在私营企业中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此引起企业生产关系在多方面发生深刻变化:企业由资本家所有变为公私共有,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资本家开始丧失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盈利按“四马分肥”原则分配。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即使从法律来说,早就超过最高20年的诉讼时效了;即使以以前“存在妨碍阻断时效”的算法,从今年上溯20年,也是到1994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不可能认定那时还有阻断时效(如果要求认定有,那基本是挑战政权的合法性了)
所以在法律上肯定没有,除非有特殊政策那就不是法律的问题,不过我个人没有听说过。
那个年代都收归国有,公私合营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
忘了吧。
在公私合营中,赎买政策是指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对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通过和平方式并采取有偿办法实行国有化的政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曾提出过在一定条件下对资本进行赎买的思想。
马克思、列宁、恩格斯都曾提出过在一定条件下对资本进行赎买的思想。中国根据对我国政治经济条件和民族资本特点的分析,以及历史上同民族资产阶级有过统一战线的关系,确定了通过对私人资本主义赎买的方式,逐步把资本主义改造成为社会主义。这种赎买政策,在全行业公私合营前对资本家分配利润的办法是“四马分肥”,在全行业公私合营后采取定息制度,即按合营时的资本家股份资产,由国家在一定年限内,每年付给资本家一般为资产总额5%的利息,同时对资方从业人员保留高薪。“赎买政策”的实行,不但减少了资产阶级对社会主义改造的阻力,而且有利于逐步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采取有偿办法实行社会主义国有化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