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联合会可分为欧盟、全国、省级、地区级和基层农民协会等级别,欧洲农民协会的基层组织由农民自愿参加,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农民协会的负责人都由选举产生,上级农民协会的组织和领导机构由下级选派代表组成,或者由下级组织的负责人组成。农民协会的直接选举制和自下而上的利益代表制不仅保证农民协会与农民利益的直接联系及会员对农协成员的直接监督,也有利于反映和代表不同地区及不同方面农民利益和要求,使农民协会的权力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协会的具体决策机构为理事会(有的设常务理事会),通常在理事会下设有若干专业咨询委员会;协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欧洲的农民协会是综合性的组织,协会内部还根据农业内不同行业的特点组建专门性组织,以满足不同类型农产品生产者的需要,并尽可能协调不同方面的利益,在农民协会内部实现利益整合。为了协调不同行业农民的利益并形成农民协会统一的主张和政策,全国农民协会设有全国执行委员会。全国执行委员会由各专门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协调不同专业委员会的主张和不同行业的农民的利益。全国执行委员会达成一致的决议后提交全国大会讨论做出最后的决策。 欧洲多数国家农民协会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悠久,数量也较多,所以各国政府很早就以社会团体的形式予以立法。1848年瑞士就在宪法上规定了公民结社的自由权,并在社会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申请程序、活动规范等。德国的立法相对更加完善,联邦一级不仅在宪法上对公民结社自由权予以保护,而且在民法中专门设立结社法章节来具体规范行业协会等社团的成立及其活动,同时在一些行政立法中也从不同角度予以约束,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对农民协会的支持和鼓励主要表现在:对人们组建协会不加以限制,只有在这些组织违反法律规定时,才依法处理;有些政府每年从财政经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来支持协会的活动;政府对协会的活动提供法律保护和必要设施;提供减免税优惠政策。 欧洲农民协会在维护会员权利和利益,为会员提供大量服务的同时,也在决策咨询、政策宣传、政策实施、疏导矛盾等方面给予政府以大量的支持,尤其是在欧盟及国际政治舞台上,农民协会与政府更是在国家利益上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成为政府的伙伴,为维护欧盟各国及欧洲的整体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1。维护协会成员利益 捍卫会员的权益是协会的重要工作内容,包括影响欧盟和本国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涉农相关政策,代表会员协调国外贸易摩擦,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等。为了影响政府涉农政策的制定,协会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与欧盟以及本国各政党、政府议员、政府有关部门官员沟通和交流。在欧盟设立常驻机构,专门收集欧盟的决策动向和信息,游说欧盟决策者,直接参与欧盟的一些咨询机构的活动。在选举中努力支持与自己主张一致的政党上台执政,并游说政党向政府推荐自己期望的政府人选或制订符合自己愿望的政策。一旦有涉及农民利益的立法,农民协会就积极活动,通过对议员的个别劝说,为议员提供信息资料、参加议会听证会、发动各地农民或地方议员以多种方式向议会施加压力,以期通过或阻止某一立法。同时,协会还经常派代表拜访总理和农业部长及有关政府官员,通报农业和农村的有关情况,反映农民的要求和愿望,直接提出自己的建议和主张。
2。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和培训 向会员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咨询及经济和技术帮助,如邀请政府有关人员参与农民协会的活动,解释和回答农民关心的政策和问题,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为协会会员及家庭成员提供较优惠的人身、财产和汽车保险、低息贷款等;介绍和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帮助农民开拓国外市场;进行技术推广等;比利时“农民联合会”的基层组织1年要组织5-10次培训,全国1年要组织12.5万次培训,近年来其培训内容主要侧重于如何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
3。开展行业自律 欧洲的农业行业协会特别注重本行业的行为和专业操作的规范,各行业协会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以规范成员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和强化市场秩序。在国内协调本行业产品价格,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管,在国外市场上保护本国产品的合理价格和市场份额等。
4。加强与欧盟和其他国家农民协会的联系 欧盟农民联合会(COPY)可以代表欧洲农民直接与欧盟委员会等欧盟机构进行直接对话和谈判,欧盟有关农业方面的决策通常需要通报欧洲农民协会征求意见。各国农民联合会通常选派代表参加欧盟农民联合会(COPY)和世界农民联合会(FIPA),与欧盟其他成员国和第三世界国家的农民组织进行交流,增加共识,减少摩擦。
C。 衙前农民协会
1921年9月27日 萧山衙前农民在东岳庙召开大会,宣告共产党人领导下的全国第一个新型农民团体——衙前农民协会成立,发表了中国现代史上第一个农民革命斗争纲领——《衙前农民协会宣言》和《衙前农民协会章程》。大会选出李成虎等6人为农协委员,李成虎还被推为议事员。衙前农民协会成立后,作出了“三折还租”的决议,领导农民开展抗租减租斗争。
1、从建国初期到1958年大跃进前,是农村信用社的普及和大发展时期。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提出首先在华北试办信用社(部)。1951年5月,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人行颁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等。
2、从1958年大跃进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是农村信用社的跌宕波折时期。
在这段特殊的历史年代,信用合作事业受到“左”的思想严重干扰,先后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又交由贫下中农管理,最后来交由国家银行管理。
3、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行社脱钩前,是农村信用社的恢复和发展时期。
1984年,国务院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决定恢复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
4、从1996年行社脱钩到2003年深化改革试点前,是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时期。
1996年8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农村信用社进入了自我管理、独立发展的新阶段。
5、从2003年开始到现在,是农村信用社的深化改革试点推进时期。
在财政、货币和税收政策的综合支持下,农村信用社彻底摆脱了发展缓慢,连年亏损的不利局面,迎来了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
扩展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六十年发展历程
1926年,湖南全省75个县中,37个县建立了农会组织,会员人数约有1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