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人一般不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资,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的共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无“国有资产流失罪”这一罪名
但是涉及这类犯罪的比如有以下2个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附则:(六)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同时相关责任人要担负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种类: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种类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或依据或角度划分有不同的情形:
(1)按资产形态划分,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可分为固定资产的流失、流动资产的流失、无形资产的流失、其他资产的流失等。
(2)按流失形态划分,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可分为显性流失和隐性流失(显性流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有形、直接、具体的减少和损失;隐性流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无形、间接、潜在的减少和损失)。
(3)按合理行为划分,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可分为管理者决策失误造成流失、管理混乱造成流失、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流失等。
(4)按经营管理者的主观因素划分,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可分为盲目无意造成流失和明知故意造成流失(盲目无意造成流失是指经营管理者素质不高,盲目决策、盲目签约、盲目争市场、盲目上项目而无意造成流失;明知故意造成流失是指经营管理者明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规定,故意违法违纪造成流失)。
(5)按流失的渠道划分,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可分为资产评估中的流失、产权转让中的流失、资产处置中的流失、出仓或出租中的流失、股份制改造中的流失、合作合资中的流失、行使经营权和出资权及监管权过程中的流失、企业重组过程中的流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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