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正在进行第二次大修,据悉,拟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赋予被告人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修法成功的话,这将是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变革,因为它意味着摈弃了实行多年的鼓励“大义灭亲”刑事司法政策。
也许有人不以为然,认为“大义灭亲”的“壮举”值得赞赏,认为为了“大家”而牺牲“小家”、为了“大我”而牺牲“小我”的做法值得提倡。其实,“大义灭亲”的观念和行为害莫大焉,无论对于个人、家庭还是整个社会而言。“大义灭亲”的核心在于鼓励亲属之间相互检举、揭发和指控。而这不仅会破坏亲属之间的情感伦理关系,而且会对家庭的维系构成直接的威胁。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它扮演着极其重要的教育与社会化角色,大多数人首先是在家庭里接受真善美的教育,学习做人的基本道理,获得并修行仁爱、信任、同情心、正义感等优良品质。可以说,绝大部分人都是在家庭里修读道德哲学的第一课。这对于人的社会化和品格培育非常重要。因此,古往今来,各个社会无不尊重和保护家庭的伦理教化功能,捍卫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为人们留下最后一个安身立命的“庇护所”。
在很大程度上讲,家庭得以维系的重要纽带在于亲属之间的信任乃至忠诚。尽管整个社会的运转离不开一定程度的信任,但家庭的存在和维系却需要较高程度的信任,否则很容易破裂。一旦一个家庭没有了信任,基本上就名存实亡。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外来的破坏家庭成员之间信任关系的力量都应当被阻止,任何潜在的破坏亲属之间互相忠诚的做法都应当被摒弃。这当然意味着,“大义灭亲”不是值得鼓励的“善”,而是应当抛弃的“恶”,因为一旦“灭亲”,一旦摧毁家庭,“大义”就成了无源之水,不复存在。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为了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而人性正是风纪的泉源。”
鉴于此种危害,历史上的中国以及古今的西方并不鼓励“大义灭亲”,相反,它们多豁免近亲属间作证的义务,允许乃至鼓励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反对乃至禁止亲属间相互举报和作证。中国历史上“亲亲相隐”的思想和法律原则由来已久。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西汉时,法律上便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后得各朝之确认。
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唐律还规定,控告应相隐的亲属,应当处刑。唐以后的刑律还禁止命令得相容隐的亲属作证。即使以严苛著称的《大明律》,亦有“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的规定。
同样,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反对子告父罪,罗马法上甚至规定亲属之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
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一般不鼓励家庭成员举报自己的亲属,甚至赋予配偶等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港澳台法律规定的亲属拒绝作证权更加宽泛,比如,台湾《刑事诉讼法典》第180条规定:“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1)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2)与被告或自诉人有婚约者……。”
其实,“大义灭亲”在中国成为一种流行的观念,是1949年之后的产物。在毛泽东时代,为了打击“敌人”、开展阶级斗争,刑事政策不断鼓励人们之间(包括亲属之间)的相互检举和揭发,甚至相互斗争。这一做法在文革时期发展至顶峰,以致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紧张、划清界限乃至互相攻击者不在少数。
毋庸置疑,“大义灭亲”违背人性与情理,阻碍法治社会的建立,实应尽快摒弃。
某种意义上,“大义灭亲”是个包含人伦缺陷的词。灭亲之“义”,多数情况下,是无情残忍的,只算一种扭曲的“非义”,而非具有普适性的世间公义。平时我们很少主动去想其间深意,但随着近日最高法一份文件(《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义灭亲”再次进入公共视野,引起热议。《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意愿,参照法律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也即,亲属“大义灭亲”,嫌疑人或可被轻罚。 其实,这一幕似曾相识。几个月前,河北省高院有过类似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可酌情减刑”,也曾引起非议。当时就有学者指出,所谓“河北特色”是替当下刑事司法制度“背黑锅”。现在最高法的《意见》印证了这一点。 “大义灭亲”,为何不招人待见?比如,歌手满文军大义灭“妻”,证实妻子吸毒,就曾遭遇舆论一片嘘声。而按说依照当下法律常识, 知道违法犯罪行为而不交代——哪怕是至亲之人涉案——是要以包庇罪论处的。这种哪怕以正义之名的“大义灭亲”,仍让人难以接受。因为它击中的是人性人伦最柔软的地方。如果套用我们涨价时最易想起的“国际惯例”就会发现,此举是与国际通行法则相悖逆的。 这是横向维度上的比较,而从纵向历史维度索引,也会发现中国古人也不提倡大义灭亲。传统儒家文化倒倡导“亲亲相隐”。儒家认为“大义灭亲”有悖人伦扭曲人格,“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合乎人性。这些柔软的人格空间、道德律令,刚好填塞着刚性无情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罅隙,让社会得以正常运转。 虽然传统叙事中,“埋儿奉母”、“卧冰求鲤”、“卖身葬父”,包括时下大片《赵氏孤儿》里“舍子救孤”等,都带有偏离现代人伦的浓烈陈腐气息,但不得不承认,“亲亲相隐”算个异数。它合乎现代精神伦理,而无论古今中外,大义灭亲都是让人难以下咽的一杯苦酒。 特别是在人们动辄感叹伦常沦丧、道德势颓的当下,鼓励“大义灭亲”着实灼伤情感,痛入心髓。当然这一倾向进入刑事司法制度不过几十年,时间并不算长,而且当时也有着特定背景。时过境迁,现在理应重新审视司法价值,明确刑事类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人伦价值的维护。 可以借鉴世界范围内通行做法,规定“近亲属的作证豁免权”,让容隐制度替代大义灭亲的条款。法律并非万能,亲情伦理、道义传统对于家庭和社会的黏合作用有时远甚于法律条款。 而且,正如研究量刑改革的刑法专家赵廷光所言,“大义灭亲可轻判”也不合法律逻辑。亲属的行为不能说明嫌疑人本身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浅,危险性较小,轻罚存在逻辑混乱。恢复亲亲相隐和鼓励大义灭亲,是两种价值观念的冲突,一种是着眼集体利益,一种强调个人利益。而上述《意见》说明选择前者仍然是当前司法实务界的主流声音。而舆论则希望更注重个人权利诉求的那天早日到来。(李晓亮)
在我国不承认家法。所有大义来亲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犯罪。
大义灭亲出自《左传·隐公四年》。
春秋时期,卫国的州吁杀死哥哥卫桓公,自立为国君。
州吁驱使百姓去打仗,激起人民不满。他担心自己的王位不稳定,就与心腹臣石厚商量办法。
石厚就去问的父亲——卫国的大臣石碏(que),怎样巩固州吁的统治地位。石碏对儿子说:“诸侯即位,应得到周天子的许可,他的地位就能巩固。”石厚说:“州吁是杀死哥哥谋位的,要是周天子不许可,怎么办?”石碏说:“陈桓公很受周天子的信任,陈卫又是友好邻邦。”石厚没等父亲把话说完,抢着说:“你是说去请陈桓公帮忙?”石碏连连点头。
州吁和石厚备了许多礼物,却被陈桓公扣留了。原来,这是石碏的安排。
卫国派人去陈国,把州吁处死。卫国的大臣们为石厚是石碏的儿子,应该从宽。石碏就派自己的家臣到陈国去,把石厚杀了。史官认为石碏杀了儿子是“大义灭亲”。
大义灭亲的意思:为维护正义,对犯罪亲属不徇私情,使受到应有惩罚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专家指出,这一条规定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拒绝作证,法律不再强求“大义灭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增加这一条规定,是考虑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
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加强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
郎胜表示,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草案扩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草案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公检法机关都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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