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出自春秋时的《礼记》,“上”是尊敬的意思;就是说刑法不会因为你是大夫而尊敬而避开,也就是王子范法与民同罪的意思;而不是指“大夫拥有特权不受刑”,那是以封建的特权观念去解释的,是一种误解。
“秀才不下跪”是指秀才遇到县令不用下跪。古时候,考上了秀才就可以免去平民的身份,有某些特权,比如可以免除一人的徭役, 见到县长大人可以不下跪等。
刑不上大夫:士大夫犯了法可以杀死但是不要折磨他们,让他们身体痛苦,因为他们是拥有知识拥有地位的人。
“刑不上大夫”不是指大夫以上的贵族阶级犯罪了不受刑罚的制裁,而是指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执缚系引,不使人颈盩,不捽抑”,处死刑不“於市”,而“於朝”。
即肉刑不上大夫,死刑不在集市执行。
现在被引用来说“士节”不可以用来折辱,若自己要死节,就应该在收到折辱之前自杀。对司马迁而言,有比生死更为重要的事情,所以忍辱偷生。
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沿用的法律原则。据《礼记·曲礼》记载:“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西汉成书的《礼记。曲礼》。
礼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东汉郑玄注云:礼不下庶人,为其遽於事,且不能备物。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
唐孔颖达正义云: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酢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见礼云:庶人见於君,不为容进退,走。张逸云: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遽务,不能备之,故不著於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
唐孔颖达正义云: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唐孔颖达正义云:注不与至刑书,正义曰,与犹许也,不许贤者犯法。若许之,则非进贤之道也。大夫无刑科,而周礼有犯罪致杀放者,郑恐人疑故出其事,虽不制刑书,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或犯法,则在八议。议有八条,事在周礼:一曰议亲之辟,谓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议故之辟,谓与王故旧也;三曰议贤之辟,谓有德行者也;四曰议能之辟,谓有道艺者也;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立功者也;六曰议贵之辟,谓贵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忧国也;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也(黄帝之後、帝尧之後、帝舜之後,是谓三愙;夏后氏之後、殷之後,是谓二代。参见礼记乐记)。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凡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适甸师氏(由甸师氏暗杀于郊野)。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则皆在八议。若罪已定,将刑杀,则适甸师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师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则死刑焉。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诸侯大夫,则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杀令尹子南,尸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国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诸侯大夫既在朝,则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於罪,则将肆诸市朝。
对“刑不上大夫”之意蕴,孔子曾作出过经典阐释。《孔子家语》记载,孔子的学生冉有曾求教于孔子:先王制定法律,规定刑不上大夫。如果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适用刑罚吗?孔子作了这样的解释:对于君子的治理,通常以礼教驾御其内心,从而赋予其廉耻之节操。古代的大夫,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必直接定其罪名,以避讳不名之耻。因此,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范围之内,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加以捆绑羁押,而令其自己请罪;如属于重大犯罪,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施以死刑,而令其跪拜自裁。所以,即使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也不会因有罪而逃避惩罚,这实际上是礼教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
总体而言,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历史中,这一古老的法律原则始终得到了普遍遵循,尽管在一些特定时期,这种遵守并不严格,例如,在隋朝就经常发生在朝廷上责打大臣的情况,唐代也有个例。相对而言,无论在治国理论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宋代均始终严格遵循着“刑不上大夫”这一基本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