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一词的由来有以下四个:(但是都好像不甚满意)
一是说在过去,年过半百的人,都要提前准备棺材,直到花甲和古稀,但久而久之,人们发现坐堂的老中医年岁大多超过预期,用的棺材板是多年准备的老板,于是人们将那些长寿的坐堂老中医成为用“老板”的人。后来渐渐成为老板。为了图行业吉利,那些经营营生的行业,开始使用老板这一词,后流传开来,通称营生的主人为老板。
二是说17世纪初,荷兰印度公司的殖民主义者开始在现在的纽约市建立贸易站,修建房屋,经营农场,从事贸易,在从事这些活动的过程中,荷兰人将领队的人称为“户主”,而后转指“监工”,之后又改称为“监督徒弟的工人师傅”。这些殖民主义者经过一番议论,大家一致同意叫“老板”,这个名称很快就叫开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名称成了。
三说是“老板”原是京剧中的一个名词,后来腕比较大的演员都被称之为老板。由于腕赚的钱多,便在外面开买卖(一般都是大买卖),慢慢的,人们便管开大买卖的商人叫做老板。
四说是老板是老是拍板的人,老板是老是叫板的人,老板是老是板脸的人。
第一种说法勉强有点道理,但首先是没个具体时段概念,不具有追溯性;二是老中医叫“先生”、“老师”“大夫”的更多,叫老板的却似乎很少听见。把这作为“老板”一词的由来明显是对老板的一种诅咒式臆断。
第二种说法更不靠谱,老板是个土生土长汉语称呼,若是从外语音译过来,也找不到类似的外语单词。“BOSS”与“板”字只有一个“B”字母音似,其他三个字母与“板”相差十万八千里。
第三种说法仅凭是京剧中的一个名词就说是“老板”一词的由来更是牵强附会,况且“老板”一词在京剧中也不是常见的称呼。
第四种说法那更就是一种打工者对老板的戏称,由来也没个着落。
“公司”这个词是中国土生土长的,最早出自孔子的《大同》《列词传》:“公者,数人之财,司者,运转之意。”庄子说:“积弊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其含义与现代公司大致相同,即公司是聚多人之财、共同运作之意。搬运自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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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其实这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业)联盟罢了。另外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一、公司法中没有关于集团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均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注册时,一般称为某某集团公司。
二、最早关于设立企业集团,并对企业集团给出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87年12月16日)。该文件是这样定义企业集团的: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囊括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的企业集团。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中称:“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此时已不再强调公有制。但是,该文件的精神还是主要支持建立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1992年5月,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 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已经失效,失效日期:2004-8-31 )。该文件规定:
第二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此后,国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此文件规定: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目前所知集团最低标准是: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一词,并非舶来之词,实则为明末清初福建农村中的一种带有帮会性质的组合形式。后来这种名称,又为闽粤两省的“洪门”(即“天地会”)在海外华侨社会中首先使用。当时从广东潮州、梅州、海陆丰各地到南洋婆罗洲掘金谋生的华侨,已有七万多人。他们分成二十几个集团组织,而这些集团的成员,大都是“洪门”子弟,他们的组织就名之为“公司”。其中最有名气的是梅县人组织的“聚胜公司”,后来于公元一七七七年在婆罗洲(即今西加里曼丹)建立了“兰芳公司”,又名“兰芳大统制”,亦称“兰芳共和国”。当时这个“兰芳公司”,其规模和权力之大,不下于一个小小的“共和国”。其权力机构为“大统制”,中央设有“公班行”,下设行政、立法、教育等部门。下属又有省、府、县等各级机构,首任元首罗芳伯称“大统制”,类似共和国之“总统”。这个带有国家性质的兰芳公司,一直存在了一百零八年,直到一八八五年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席卷了整个爪哇群岛,这个由华侨组建的“兰芳公司”才告结束,完成了“历史使命”。
自从“兰芳公司”结束以后,国内外的“洪门”子弟,仍然继续使用各种“公司”的名义,进行反清活动。其中最有名的就是活动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一带的“义兴公司”。一八五三年在国内闽南一带活动的“小刀会”,也同样沿用了“义兴公司”的名义。当小刀会占领厦门的第一天,小刀会就在厦门街头张贴了一张安民告示,在告示末尾落款处盖有“大汉天德义兴公司信记”的大印。就是到了现在,东南亚各地的“洪门”团体中,仍然保存了“洪义顺公司”、“义兴公司”、“洪门和信公司”、“坤成公司”、“和成公司”、“华生公司”、“兴盛公司”、“信义公司”、“信和公司”、“信合公司”、“信宗公司”等等带有政治色彩的各种“公司”。
总之,公司的名称最初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并非单纯的经济实体组织。真正作为经济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出现的公司,是在鸦片战争以后才有的。清代学者魏源成书于鸦片战争以后道光年间的《筹海篇四》云:“西洋互市广东者十余国,皆散商无公司,惟英吉利有之。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这是我国从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角度来解释公司的最早的资料。从此以后,公司一词便逐渐成为经济门类的专用名词了。
回答者:nick2008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是指依法联合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人,自愿组合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
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公司一般是指依法集资联合组成,有独立的注册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至于公司的来历,我理解它应该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伴生物。但是,我国古老的封建社会对其也有解释。庄子说:“积弊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其含义亦与现代公司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