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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耻的故事

作者:淮南象牙塔
日期:2021-10-07 01: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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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概述:生产力的发展迟早会引起起生产关系的变化,在这里应注意:

  (1)在封建社会中,所有制关系主要指土地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重点)。

  (2)产品分配形式主要是指赋税、摇役、兵役、地组等。

  (3)人们生产中的地位主要是阶级关系。

  本专题概况(土地所有制形式)

  农业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土地是我国古代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是构成封建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在中国古代史上,土地制度可分为三个阶段:

  原始社会: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果。

  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实际是国王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重形式)。

  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从本质上讲,都是私有制。

  一、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1、 性质: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

  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2、兴衰:

  它始于商朝,完备推广于西周,春秋后期逐渐瓦解。

  3、内容(权利与义务):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

  4、特点

  5、瓦解原因

  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二、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

  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

  1、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与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但由于经济力量薄弱,往往被兼并。

  2、国有土地是封建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封建杜会整个过程中不占主导地位,一般作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出现危机时的后备补充。

  3、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产生关系的基础,它的发展导致土地兼并。如西汉后期的土地兼并,东汉豪强地主占有大量肥田沃土,唐后期土地兼并,明后期土地兼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国)、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三种形式:

  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地位的确立和巩固,地主阶级的势力也会日渐恶性膨胀,土地兼并就随之加剧。农民失去土地,无以为生,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激化,农民揭竿起义,以求生存。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增加财政收入,采取某些措施遏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获得少量土地,如北魏、隋唐的均田制和清前期的“更名田”等,这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在封建制度下土地兼并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1)王田制(如王莽时实行):

  ·性质:

  形式上表面上似乎是奴隶制阶段井田制的恢复,但性质仍为封建土地所有制。

  ·目的:

  是托古改制、限制兼并,缓和阶级矛盾,

  ·内容:

  把全国田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规定一家不满8个男子,占田不准超过900亩,多占的要分给族人或乡里;没有土地的农民按一夫一妇100亩的标准分给。

  ·结果:

  王莽企图以此抑制地主官僚的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但由于遭到贵族官僚的反对而废除了。

  (2) 屯田制:

  ·起源:

  屯田古已有之,汉代实行过,当时主要是为了戍边和保证军需。

  ·推行情况:

  不少朝代都实行过,如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实行过。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农民背井离乡,土地荒芜,在这种情况下,曹操推行屯田。后来,魏、蜀、吴也都实行屯田。

  ·基本特点和具体做法:

  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国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

  含有兵农合一成分

  ·方式:

  这是政府或统治者组织的农民或军队的开荒种地。屯田有军屯、民屯。军屯:由士兵屯垦;民屯则招募流亡农民进行屯垦;屯田农民要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政府设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别不同情况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但他们不再负担兵役。

  ·作用:

  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农民,有利于稳定了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证了军粮供应,为统一北方提供了物质条件。

  (3)均田制:

  ·实行情况:

  均田制是我国古代影响很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始于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

  ·背景:

  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

  ·目的: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前提条件:

  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农民对国家承担租赋徭役,贵族地主无此负担。

  ·内容:

  A、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C、官吏得给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D、农民对封建国家的租、调、役负担。(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领种土地,到了不能劳动或者身死时,再把土地还给政府。土地有两种,无主的荒地称露田,按规定还给政府,不能买卖。已经耕种过的土地称桑田,按规定不必还给政府,可以买卖。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纳调帛一匹,产麻的地方纳布一匹(不交帛)。此外,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

  ·作用:

  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比较完备)

  ·瓦解原因:

  唐后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没有可分土地,均田制则无法继续实行。

  (4)清前期的“更名田”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但人数众多,春秋时期,一部分奴隶和平民以及没落贵族自己垦种的这部分土地,使他们成为小块土地所有者,成为一家一户的自耕农。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

  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认识:

  古代土地制度变革与调整的实质

  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最大特征:

  A: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加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

  B: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两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得到一定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中国古代封建政权建立初期比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往往运用政权力量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整体。

  A:调整的原因: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导致地主阶级矛盾激化,封建统治的危机爆发,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起义打击下,迅速消灭。

  B:调整的基本点:一是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和财政收入;二是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土地,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

  三、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土地制度

  旧中国的广大农村,绝大部分土地集中在不足农村人口总数1%的地主富农手中。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的剥削关系,给广大农民造成极痛苦,阻碍着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改革。因此,土地问题成了中国社会的一项基本问题,变革土地制度,成为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重要标准。

  (1)民主革命时期各阶级的土地政策

  A 太平天国运动时期: 《大朝亩田制度》,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是几千年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思想结晶。

  B 资产阶级革命派 :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纲领中,“民主”的含义就是平均地权,但未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革命胜利后,国家用“核定地价”的办法实现土地国有,最后达到“国民共享”的目的。

  C 新民主主义革命中 :中国共产党制定土地政策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如1931年的土地政策,1947年的<<中国土地大纲>>,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但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是个例外。由于终日民族矛盾尖锐,当时采取“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抗日。

  (2)建国后农村经济落后的四次调整

  A 第一次:土地改革

  原因: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核心内容: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结果:解放了生产力,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B 第二次: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核心内容:把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

  结果: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C 第三次:人民公社化

  原因:党的主要领导人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核心内容: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公有化规模

  结果:严惩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D 第四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原因:党中央总结了合作化的经验教训,作出正确的决策

  核心内容:坚持土地国有制,改革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

  结果: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生产去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二、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三、封建社会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四、近代以来

(一)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二)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耕者有其田(口号)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三)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四)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五)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1946年《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四、新中国成立后

(一)1950土改

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二)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三)1958后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四)改革开放以来

1978 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土地制变迁轨迹沿着土地国家所有制为主的公有制向土地私有为主的私有制变迁。

地主对土地的不断兼并, 使得国家所有土地和自耕农土地日益萎缩, 直至产生严重的社会危机, 社会腐败不堪、税负繁重、农民受到压迫和剥削以至于难以维持生计, 因而激起社会动荡、农民起义, 推翻封建统治, 原地主土地所有制被推翻, 土地制度再次回到原点。

然后, 新一轮的地主所有制又开始对土地不断兼并, 直到农民不堪重负、再次举义推翻当朝统治。这是秦汉以来不断循环上演的土地制度变迁轨迹。土地制度变迁与朝代跌宕起伏紧密相连。

历史不可改写, 但历史留下的经验深值反思。新时期土地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 现行土地制度的优势被弱化, 回顾、总结中国土地制度变迁史, 以期启发未来土地改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土地制度


一、奴隶社会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编辑本段二、封建社会
1。战国
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变法。新的国家赋税制度和法律条文,促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如春秋时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cui)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属于这一情况。
2。秦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5。北宋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先秦 先秦田制思想中影响最大的是井田思想。它首见于《孟子》:“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轲认为,这种平均分配的小土地制,能使人们“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是最理想的土地制度。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实行劳役地租,保证“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梁惠王上》)。从而家给人足,达到天下大治。孟轲的井田思想宣扬了理想的小土地平均占有制。与孟轲井田思想相近的是《周礼》所述的田制。它亦是以一夫百亩为基础,以大小沟洫规划成方形。但《周礼》田制中没有公田,亦无公田上的劳役地租,而有按土地不同丰度折合标准亩积的平分耕地的方法。它与孟轲的井田思想一起,成为此后封建地主制经济下许多思想家寻求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时所经常援引的田制思想。
  汉代至唐代 汉王朝建立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成为突出的社会矛盾。西汉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指出当时土地的占有十分悬殊:“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而租税又极重:“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为了限制土地兼并,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限田原则(《汉书·食货志上》),但没有具体的限田规定。此后在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们主张复井田,而桑弘羊则认为“足民何必井田”(《盐铁论·力耕》),这是最早出现的关于恢复井田问题的争论。西汉末年,师丹重提限田论,孔光、何武据此提出具体的限田标准:不论贵族、平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以三年为期,到期过限部分没收为官;商人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汉书·哀帝传》、《汉书·食货志上》)。限田思想经董仲舒创议后,不断有人申述发挥补充一些较具体的内容,事实上后世出现的许多土地方案都是限田思想的变种。故它对后世田制思想的影响实际比井田思想大得多。
  王莽当政时,宣布全国土地为“王田”,禁止自由买卖;规定一家男丁不过八口而拥有土地超过九百亩者,须将超过部分分给宗族乡邻;无田农民由国家授予土地,一夫一妇受田百亩。王田制系针对土地兼并而发,但不符合当时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历史要求,故颁布后约三年未能贯彻,即行取消。
  东汉末年,不少思想家讨论土地问题,大多数认为不能完全仿行井田制,须另求解决方式。如迁农民到宽乡授予土地;或实行“以口数占田……不得买卖”(《文献通考·田赋考一》);或主张“耕田勿有”,只许使用土地,不得“专有”土地(荀悦《申鉴·时事第二》)。仲长统则坚持实行井田制,但他所谓的“井田”,实际上是指每夫占田以百亩为限的土地小私有制,不同于孟轲的井田思想。
  三国鼎立期间,由于战争的需要,各封建政权皆重视屯田,很少讨论私有土地问题。由政府组织劳动力开垦荒地或边远地区,以供军队给养。分为军屯与民屯两类。土地均属封建国家所有,耕种者是被强制的士兵、农民或罪犯等。屯田制自汉武帝创设后,直至清代前期仍存在。
  西晋时,李重坚决为封建土地私有制辩护,反对当时恬和的限制田宅奴婢之建议。接着司马氏政权公布了占田制,其中除规定贵族与官僚占田数的级差限额外,规定农民占田以丁为标准,“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晋书·食货志》)。占田制曾否实行尚有争论,但作为一种土地思想却反映了阻止土地兼并的限田要求,并体现出比前代更为具体的法令规定。如对农民只规定占田数额,没有还田规定,显然是以占田作为取得小块土地私有的法定形式;课田是必须交纳田租从而必须耕种的土地限额,而在课田额以外所占的土地不交田租,就具有鼓励农民多垦荒种地的作用;至于人丁占田按性别与年龄而有等差,则是按劳动力强弱规定每人耕地面积的合理观点。但占田制丝毫没有触动世族大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如作为一种土地分配制度来理解,它只有取得土地的规定而无还田规定,也是其重要缺陷。
  北魏李安世的《均田疏》及据此于太和九年 (485)颁布的均田令,提出了中国封建时期最为周详的土地改革方案,并断续推行达三百年之久。其主要内容是:露田男四十亩,女二十亩;麻田男十亩,女五亩,均于年老身死时交还,不得自由买卖。奴婢与牛所受露田则随有无还受。桑田、榆田、宅地的分配,由一亩到二十亩不等,并准其世袭或买卖,但购买者不得逾限。分得土地的农户须按规定纳税,还田后即免除纳税义务。此外还有许多详细或特殊的规定。均田思想并不要求改变封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而是致力于将封建国家所掌握的大量公荒地平均分配给一些无地农民,使农业劳动力更有效地依附于土地,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封建国家的税收。均田制包含了一些新的内容:①细致地规定了土地的各种不同利用形式,除种植谷类作物的露田外,还区分为麻、桑、榆、果树田和宅地,并各按其特点确定分配亩数。②对于各类土地作物的生产周期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已有明确的认识,如露田和麻田定为必须还受之田,而桑、榆、果树田及宅地定为世业田,并准许在一定限额内自由买卖,以鼓励人们的长期投资。③按生产能力分配田地的思想特别突出,如男多女少;按使用耕牛及奴婢数目多少授田,随劳动能力的存在与否以为还受土地的依据;各类土地的分配数量也按各地所需要的劳动多寡来决定。④其他原则如授田应“先贫后富”,新增人口授田要“恒从其近”,以及鼓励各地区劳动力均匀分布的规定等。
  北魏以后,北齐、北周、隋及唐初都是均田思想继续流行的时期,而以唐代最为周密细致,并具有若干新的特点。如规定奴婢与牛不再受田;专以男夫为分配土地的对象;世业田的比重相对增大,买卖尺度放宽,甚至须还受的口分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买卖;工商业者及僧道都被纳入均田对象的范围等。这些观点一方面固然适应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却也推动了均田制本身的瓦解。因为口分田往往受而不还,世业田面积又日益增大,则可能作授田之用的土地日形缩减,使均田制无法继续,必然被一种新的封建土地占有形式——租佃制所代替,故在唐开元(713~741)以后,均田思想趋于幻灭。
  此后人们已提不出什么新的土地方案,只限于重复井田、限田等旧说。如杜佑宣扬井田制有十大优点;白居易建议在狭乡人多之处实行井田制,在土旷人稀之处任人自由占有土地;元稹(779~831)则把“均田”用作分摊官荒田地的代词,抹煞了它的小土地平均分配及缓和土地兼并的本意。大抵唐中叶以后的思想界注意平赋役问题的多于注意解决土地问题本身,如柳宗元(773~819)也只提到“定经界、核名实、均征赋”(《柳河东集·答元饶州论政理书》)。可以说,中国历史上许多有名的土地方案,除极个别的例外,基本上都是隋、唐以前的思想家提出来的。
  宋以后 与封建地主经济前期相比,宋代以后的土地思想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大体有以下几点:
  ①大多数思想家都把土地兼并看成积重难返不易改变的客观事实,故在谈土地问题时常把土地私有权的不可动摇性作为前提,于是出现了许多反对“夺富人之田以予贫民”的思想家,认为限田、均田乃是徒劳无益之事。如王安石、叶适、丘、黄宗羲和顾炎武即为其重要代表。即使仍有人注意或研究土地问题,甚至坚持实行井田制,他们的侧重点也与封建前期有所不同。如北宋主张实行井田者较多是祖述《周礼》办法,很少坚持孟轲的方案,亦即只强调一夫受田百亩,而放弃八家为井的方块田制度。李觏认为八家共耕公田不是好办法,便是其典型。张载(1020~1077)则企图用田官的头衔和“不失其为富”的诺言,来劝诱地主阶级接受这种一夫百亩的井田制方式,甚至计划买田一方以进行试验。又如南宋林勋关于恢复井田制的建议,实际上是在大地主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实行一夫占田五十亩,并把重点放在赋役负担上。明、清之际黄宗羲肯定井田可行,也只是从当时垦田数与户口数的对比来论证一夫授田五十亩有可能性,主张分配后多余的土地可让富家自占。这些观点徒有井田之名,和古代的井田思想有极大的出入。
  其他的土地方案如明代丘的配丁田法,主要以确定赋役为目的;王艮的均分草荡议也不能算是均田制度;清初颜元与李由主张井田改变到均田再改变到限田,其最苦恼的问题是用什么方式能使地主阶级不受损失,又让农民能取得小块土地。王源的田制形式上为六十亩长十亩宽的长方形,实际上却是集合孟轲井田之意,《周礼》沟洫道涂之制以及赵过代田法和唐代租庸调制之大杂烩,他最值得珍贵的土地思想是“有田者必自耕”、“不为农则无田”(《平书订》),这已是耕者有其田思想的雏形。
  总之,北宋以来主张井田、均田之说者,不象封建前期各种土地方案的倡导者那样总是以反对豪强的占田过多为号召,而是设想出种种办法,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同时,保证大地主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或得到相当的补偿。
  ②有不少思想家对井田思想进行了分析批判。一般说来,汉、唐谈井田者多认为井田难于实行,但常不说明其难行的理由;而拥护者大都把它盲目地加以美化,无视其中存在的许多矛盾。从宋代起不时有学者提出各种论点,论证井田制不可能实行,如苏洵(1009~1066)、叶适、马端临(约1254~1323)、丘等等,而王夫之甚至认为“归田授田”,古代绝无其事,并对八家共耕“公田”之说作了有力的反驳。
  ③南宋以后的封建思想家尤其是道学家,已不热心于提出什么新的土地改革方案,而把注意力集中于“经界”问题。所谓“定经界”,不过是通过土地丈量,弄清隐匿的田产,以增加封建国家的收入,与田制无关。此外,有不少迷恋井田者把井田制看作消除贫富不均的理想方案,甚至到清雍正年间还在直隶省新城、固安两县加以试行,不久即自行取消。对于限田之说,也不时有人提到,那只是将前代土地思想作反复的咀嚼罢了。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明末起义农民的“均田”口号,这是被压迫农民自己提出来并用力方式以均分地主土地的革命要求,与此前剥削阶级思想家所谓的“均田”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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