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法律关于惩治盗墓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不仅故意盗墓构成犯罪,无意打开墓室毁坏棺椁、尸体的,同样也构成犯罪;第二,不但盗取墓葬中的财物构成犯罪,而且毁坏墓上的树木也构成犯罪;第三,对盗掘帝王园陵的量刑大大重于盗掘普通冢墓的量刑,这体现了古代法律对皇权的保护。
盗即从事窃取、抢劫他人财物的人的一种活动。在秦朝有单人为盗者、家族为盗者,更有“群盗”活动在全国各地,政府制定了制裁各类盗的法律,设置了专门的官吏负责抓捕。盗对秦朝社会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关于秦朝盗贼的身份来源,可以分为三类:
(一)不堪赋敛的普通百姓为盗。秦朝“ 赋敛亡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群盗并起”。《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中有许多盗牛、盗马、盗羊、盗猪、盗桑叶、盗取金钱换取衣食之资的记载, 均属于普通百姓无法生存为盗所犯窃案。当时的社会情况下,很多普通的人民大众很难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生存下去,随着农村公社和宗族的逐渐破坏, 五口之家成为秦朝百姓生活的基本单位, 无法生存的普通百姓只好全家为盗。
(二)刑徒、 服役人员不堪忍受折磨而为盗。秦政府“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数”。法网严酷,触犯法律被处劳役刑的人很多,黥布犯罪输骊山服劳役,“骊山之徒数十万人,布皆与其徒长豪杰交通,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为群盗”。逃亡为盗,隐匿山林川泽,生存的机会或许还要大些,所以此类盗犯人数不少。与其在秦朝严苛的刑法制度下苟且生存,倒不如占山为寇,生存下去的条件也能更容易一些。
(三)少年、恶少年与政府对抗为盗。秦朝有“少年”、“恶少年”为盗,流窜作案,公开与政府对抗。对社会现实不满的“少年”、“恶少年”为盗起于先秦,诸子书中多有记载,在战国、秦、汉更是史不绝书。“闾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篡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者,其实皆为财用耳”。这些少年大多是无明确职业的所谓“浮游无事”之徒,他们蔑视法令,纵逸狂放流窜作案,成为秦朝盗中独特的一部分。作为当时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这些好事的“少年”们对当时的社会产生的危害是巨大的,对于统治的根基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对于秦朝严重的盗兴起的事件,统治者也绝对不会置之不理,必然会对这些事件采取严厉的打击以及惩治,毕竟这些行为对于秦朝统治者来说,这些人的行为无异于社会毒瘤。
秦朝实行“罪行连坐”的制度,任意扩大刑罚范围,痛及亲亲,打击不相干的人,引起社会对犯罪的痛恨,最大限度的发挥刑罚的作用。在当时的家族体系中,奴隶犯罪,主人连坐,主人犯罪,奴隶则不连坐。政府还鼓励告奸,企图用普通的恐怖和互相监督来防止盗贼的发生。
在当时的秦朝政府官员体系中,与地方治安的官员有:县令、丞、令史、乡主、亭长、亭校长等等,可谓是对当时的地方治安体系进行了一次严格的官吏任用,对于地方的不安定因素造成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从当时的社会背景的情况下,这样的政策与方法,确实是当时社会发展的一次巨大的进步。
秦朝盗的大量出现是与社会的巨大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秦朝盗的大量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原因,严刑峻法、横征暴剑催生的“群盗”仅靠基层官吏的追捕是不可能成功防治的。虽然有严密的户籍制度和基层治安管理制度,但为盗者可以通过“变名法”、“削籍”的方式轻易地逃亡,隐匿山林川泽。逃避官府的追捕,伺机作案。秦国在统一六国之前有过数次大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一经作案,不管何时抓获都要受到惩治,结果盗犯人数越积越多,政府根本不可能一一捉拿归案,也是其治失败的原因之一。
虽然秦朝的统治者也采取了一系列针对当时社会发展出现的问题的措施,但是,却没能阻挡轰轰烈烈的时代革命,最后这座帝国只能轰然倒塌,留下一个传给后世的神话传奇,当然还有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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